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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碰瓷”还是肇事者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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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杨军 《伴你同行》 2010年第7期13-13,共1页
日前,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郑某与郭某共同赔偿被摩托车撞伤的郑老太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4232.82元。
关键词 肇事者 中级人民法院 住院伙食补助费 碰瓷 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 湖北省 恩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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