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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保证人范围限制:以自我负责原理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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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鸿燊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82-101,共20页
学理对先行行为保证人范围的限制思路,主要借用了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两个层面的不法归属原理。先行行为无须遵循客观归责中的风险创设和实现原理,否则先行行为将被植入用来实现积极一般预防的行为规范,使之面... 学理对先行行为保证人范围的限制思路,主要借用了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两个层面的不法归属原理。先行行为无须遵循客观归责中的风险创设和实现原理,否则先行行为将被植入用来实现积极一般预防的行为规范,使之面临不合理的双重规范构造、拟制过失犯罪及其规范目的,该保证人类型陷入无适用空间的三重困境。加之,危险发源于行为人组织范围之中,且危险发生后行为人认识到相应情状,故也没有容许风险的适用空间。自我负责原则先于刑法塑造了社会格局和交往关系,所以完全自由的第三人以故意或者过失介入先行行为之风险,足以排除先行行为人的保证人地位。无须通过行为客观面区分被害人的自我危险参与和基于合意他者危险化。从被害人是否掌握风险信息的优势认知,以及规范对该信息获悉义务在行为人与被害人间的分配,即可判断其是否接受危险,阻却先行行为人保证人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容许的风险 溯及禁止 危险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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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双重反思:以故意认定构造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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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鸿燊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164-191,共28页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对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具体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的边界。必须走出具体符合说立论游移,以及对法定符合说故意拟制逻辑反驳失焦的困境。在故意认定构造中,打击客体作为涵摄小前提、辅助危险判断的资料之一以...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对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具体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的边界。必须走出具体符合说立论游移,以及对法定符合说故意拟制逻辑反驳失焦的困境。在故意认定构造中,打击客体作为涵摄小前提、辅助危险判断的资料之一以及受制于故意的从属性品格,势必具体化处理。打击错误中阻却故意的原因是对行为危险认识的缺失而非主客观不具体一致,由此区分因果关系错误与具体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通过错误的概念替换方法实现了对实害客体的故意拟制,并以“犯罪意志”替代“犯罪故意”来掩饰。这将导致其在故意数量的处理上进退失据和间接故意概念的消解。不论是具体化程度的诘难,还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难题,都应还原为行为人对实害客体危险认识的判断。对此,应考察行为人对“方法的危险范围可控性”和“进入危险范围的客体可控性”两种判断资料的把握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方法错误 故意拟制 危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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