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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al Human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 Theory——Concept Definition, Social Function, and Constitutional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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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NG Zhuangzhuang LI Donglin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4年第4期824-852,共29页
The three core issues in the“digital human rights”debate are whether“digital human rights”are possible,necessary,and feasible.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focus on discovering the value of“digital human rights”to in... The three core issues in the“digital human rights”debate are whether“digital human rights”are possible,necessary,and feasible.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focus on discovering the value of“digital human rights”to individuals from a semantic level,but ignore the significance of“digital human rights”to the whole society and its subsystems at the level of social structure.By introducing Niklas Luhmann's System Theory,this observation blind spot can be eliminated.Fundamental rights are devoted to directly shaping not a physiological-psychological“individual”as a social environment but a social“person”that can be included by social systems.It is clear that digital human rights ar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digital communication of a“human”as a“person”,so they are possible in terms of conceptual definition.Digital human rights can help“people”lower the threshold for participation in digital communication,limit the excessive expansion of social systems,and promote the free and complete expression of body and mind,so they are necessary for social functions.There are limitations in the existing two ideas of“incorporating digital human rights into the constitution”.Based on the new construction idea of System Theory of Law,digital human rights as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digital communication can be typified into digital communication in social sub-fields such as politics,economy,science,and art.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constructs a complete digital human rights system,making it feasible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itu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ystem theory HUMAN digital human rights social communication digital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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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推法外空间的法理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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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时代法学》 2023年第4期29-45,共17页
基于法内空间与法外空间的动态划分,以强制力为内核的国家法着重规制法内空间,原则上尊重民众在法外空间的自由活动。但民众的法外行为并非总是对其自身有利,其自由选择对个人与社会福利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需通过国家规制予以消除。以自... 基于法内空间与法外空间的动态划分,以强制力为内核的国家法着重规制法内空间,原则上尊重民众在法外空间的自由活动。但民众的法外行为并非总是对其自身有利,其自由选择对个人与社会福利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需通过国家规制予以消除。以自由家长主义为内核的“助推”包括价值与事实两个层面,其制度目标是硬性规制之补充,其制度原理是国家通过对民众选择架构施加影响来改善其自由选择,其制度手段包括信息提示、诱因引导、简化结构、默认选项以及宽容失误这五大类手段,继而成为欧美国家引导民众行为的重要工具。在规范多元主义的视角下,助推存在明显的优势与缺陷,为此需要将其纳入法治框架中予以约束。国家运用助推必须保障基本权利、维护法安定性、符合比例原则以及坚持依法行政。通过探索以“良助”与“善推”为内核的中国“助推”方案,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外空间 自由家长主义 助推 法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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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决断的类型化——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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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134-147,共14页
由于施米特并未准确地将其1933年《法学思维》中的“决断”限缩为1922年《政治的神学》中的“狭义决断”,并无限放大了司法裁判之中的非理性因素,最终导致了其决断论以“广义决断”侵蚀了其具体秩序论,从而导致施米特否定了自己的具体... 由于施米特并未准确地将其1933年《法学思维》中的“决断”限缩为1922年《政治的神学》中的“狭义决断”,并无限放大了司法裁判之中的非理性因素,最终导致了其决断论以“广义决断”侵蚀了其具体秩序论,从而导致施米特否定了自己的具体秩序论。经由对施米特“狭义决断”生成史的考察,可通过区分制宪决断、其他纯粹决断与宪制决断的方法来化解困境。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是宪制决断的背景,通过对施米特与卢曼思想的比较,借鉴卢曼的组织决策理论,可将宪制决断区分为法律系统中的司法决断、政治系统中的行政决断与立法决断三种类型。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制宪宣示可明确我国宪法中的宣示内容、宪法修改与制宪权的关系,以及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决断的定位,从而被兼容地应用于我国宪法语境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宪决断 制宪宣示 纯粹决断 宪制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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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主义论证取代法教义学论证?——基于系统论法学和新Toulmin论证模式的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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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研究生法学》 2020年第1期13-22,共10页
近来,伴随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学界存在以后果主义论证取代法教义学论证的强势学说,但其对后果主义论证概念的使用却存在极大混淆。在系统论法学为视角下,通过"法律系统—其他系统""运作封闭—认知开放""... 近来,伴随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学界存在以后果主义论证取代法教义学论证的强势学说,但其对后果主义论证概念的使用却存在极大混淆。在系统论法学为视角下,通过"法律系统—其他系统""运作封闭—认知开放""简易案件—疑难案件"和"冗余—惊异"四组区分,明确法教义学论证无可争议地处于"内部—核心"地位,后果主义论证只能处于"外部—辅助"地位。法律论证在社会环境中对法律系统进行"干扰",通过完善Toulmin论证模式,分别对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进行考察,明确争论并不发生在内部证成的维度,而存在于外部证成的维度。通过对"投药案"进行教义学解读,明确后果主义论证系对法教义学论证的"事实—证据"进路补充,并非是法教义学论证背后的实践逻辑,更无法取代法教义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论证 后果主义论证 系统论法学 新Toulmin论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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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财产权的证立及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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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卫东 翁壮壮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8-189,共22页
个人数据财产权否定论主张个人数据来源日常化、独立价值低、独占程度弱、非劳动所得,并且创设该权利降低数据流通效率,从而反对创设个人数据财产权。然而,这些理由并不成立。个人数据财产权具备避免个人数据价值被过度攫取的对抗功能... 个人数据财产权否定论主张个人数据来源日常化、独立价值低、独占程度弱、非劳动所得,并且创设该权利降低数据流通效率,从而反对创设个人数据财产权。然而,这些理由并不成立。个人数据财产权具备避免个人数据价值被过度攫取的对抗功能、多主体共享数据经济红利的互惠功能,以及个人参与数据经济秩序再造的协商功能。在静态结构层面,个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限于有能力授权其他主体使用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权利客体限于依法可转让的显名个人数据;权利内容是通过法律授权实现财产权益。在动态运作层面,数据汇聚效率可能降低、定价权倾斜分配、权利实现机制缺失的难题可以被配套制度化解。在制度边界层面,法律通过协调不同个人的数据财产权之间、个人数据财产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之间,以及个人数据财产权与公共数据之间的关系,可兼顾个人数据流通的效率、公平与安全,从而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财产权 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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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野中的“数字人权”——概念界定、社会功能与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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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人权》 CSSCI 2024年第4期69-95,共27页
“数字人权”争论的三大核心议题是“数字人权”是否可能、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可行。争论双方专注于从语义学层面发掘“数字人权”对人的价值,却忽视了社会结构层面“数字人权”对全社会及其诸子系统的重要意义。通过引入卢曼系统论可消... “数字人权”争论的三大核心议题是“数字人权”是否可能、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可行。争论双方专注于从语义学层面发掘“数字人权”对人的价值,却忽视了社会结构层面“数字人权”对全社会及其诸子系统的重要意义。通过引入卢曼系统论可消除此观察盲点,基本权利致力于直接塑造的,并非作为社会环境的生理—心理性的“个人”,而是可被社会系统涵括的社会性的“人格体”。明确数字人权是作为“人格体”的“人”的数字沟通参与权,因而其在概念界定上可能。数字人权能够帮助“人”降低数字沟通参与门槛、限制社会系统过度扩张、促进身心自由完整表达,因而其在社会功能上必要。现有两种数字人权“入宪”思路存在局限,立足系统论法学的新建构思路,可将作为数字沟通参与权的数字人权类型化为政治、经济、科学、艺术等社会子领域的数字沟通参与权,建构出完备的数字人权体系,因而其在宪法基础上可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论 数字人权 社会沟通 数字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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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自主性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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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法律方法》 2020年第1期99-120,共22页
法的自主性是法理学的经典命题,但其内涵与外延并非是不言自明的。就内涵而言,法的自主性作为拟制的概念,并非指法彻底独立并自闭于社会环境,其拟构的自主性是以法的客观性、独立性、自足性为基础、在认知层面对社会环境保持开放的法律... 法的自主性是法理学的经典命题,但其内涵与外延并非是不言自明的。就内涵而言,法的自主性作为拟制的概念,并非指法彻底独立并自闭于社会环境,其拟构的自主性是以法的客观性、独立性、自足性为基础、在认知层面对社会环境保持开放的法律决断论。法的自主性之外延则较为丰富,包括内容自治、制度自治、方法自治与职业自治四个方面,分别是法的自主性之基石、保障、工具和底色。法的自主性对法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防止形式法治的瓦解、协调形式与实质法治、提供法治成立的理由,以及明确法治并非是纯粹的拟制这四个方面。基于法的自主性之法治是现代社会才有的制度性事实,这也是一项保护公民尊严与权利的事业,故而其应当被全体公民认真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自主性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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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之重构--以合宪性解释的程式性理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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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人权研究(辑刊)》 2021年第1期107-131,514,515,共27页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是处理宪法与民法关系时的首要问题。旧效力论没有区分情形,便单独适用直接效力说或间接效力说,难免具有片面性。新效力论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以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为内核,对...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是处理宪法与民法关系时的首要问题。旧效力论没有区分情形,便单独适用直接效力说或间接效力说,难免具有片面性。新效力论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以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为内核,对合宪性解释做程式性理解,并通过细化新效力论,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并克服片面性。中国语境下,新第三人效力论有相应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基础。在宪民关系中,无效力说系“民法适用优先”的现象。“以间接效力说为主体、以直接效力说为补充”的新第三人效力论,可为依宪治国的实践提供有益的思想素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论 合宪性解释 程式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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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图尔敏论证模型——兼答舒国滢先生所提“法学实践知识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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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中财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81-107,共27页
在《法学实践知识之困与图尔敏论证模型》中,舒国滢先生提出“法学实践知识之困”,其本质为法律实践的“确实性”问题,并通过对图尔敏论证模型学术脉络的介绍,明确重构模型作为化解之道的结论,但该文并未给出具体的重构方案。在明确图... 在《法学实践知识之困与图尔敏论证模型》中,舒国滢先生提出“法学实践知识之困”,其本质为法律实践的“确实性”问题,并通过对图尔敏论证模型学术脉络的介绍,明确重构模型作为化解之道的结论,但该文并未给出具体的重构方案。在明确图尔敏论证模型的内容与得失之后,可以发现后期图尔敏告别了前期更加注重形式有效性的观点,更加强调论证的领域依赖性和实质论证的有效性,并用可靠性置换了形式必然性。图尔敏模型缺乏立足于法官视角的观察,也缺乏对大陆法系裁判过程的观察,为此需要在领域依赖性的语境之下,立足于法律领域,重构图尔敏法律论证模型。具体的路径为置换原有论证模型之论证要素,在容纳原模型全部论证要素的模型的基础上,将各个要素置换入内部与外部两个论证层次,以融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论证形态,为化解“法学实践知识之困”提供专属于法律论证的图尔敏法律论证模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实践知识之困 图尔敏论证模型 法律论证 图尔敏法律论证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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