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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作治理水污染问题探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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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伊清 翁静雨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3期103-108,共6页
为了解决流域的整体性与地方政府区域化治理之间的矛盾,流域污染中的跨区协作逐渐增多,流域综合治理成为主流趋势,然而河流污染情况依然严重。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间协作治理的内容规定较少,流域治理的法规中关于政府协作可操作性规范有... 为了解决流域的整体性与地方政府区域化治理之间的矛盾,流域污染中的跨区协作逐渐增多,流域综合治理成为主流趋势,然而河流污染情况依然严重。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间协作治理的内容规定较少,流域治理的法规中关于政府协作可操作性规范有待完善。多地通过协作协议的方式实施政府间协作治污,但是政府间协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协作协议法律拘束力不足。水污染纠纷发生后,解决途径有限且缺乏法定的最终解决手段,导致纠纷解决容易陷入僵局。需在完善协作治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流域综合管理、协调职能。通过明确协作治污协议的法律性质,完善协议中执行条款、责任条款以及监督条款,增强协作协议的法律拘束力。同时,应拓宽水污染争议的多样化纠纷解决渠道,以促进政府间水污染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间协作 水污染 流域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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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中责任条款的效力——以黔东南的民族村寨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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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伊清 翁静雨 《贵州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5-71,共7页
在民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中,既有传统习惯规则处罚方式,也有现代的责任方式。对于责任条款的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村规民约中责任条款不能一概认定为违约责任或者处罚,而是根据内容区分其性质判断责任条款的效力。村规民... 在民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中,既有传统习惯规则处罚方式,也有现代的责任方式。对于责任条款的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村规民约中责任条款不能一概认定为违约责任或者处罚,而是根据内容区分其性质判断责任条款的效力。村规民约中的责任条款包括调整不平等关系的社会自治规范以及平等关系的契约。民事契约部分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而责任条款中调整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的部分,属于社会自治规范,其效力取决于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以及是否处置了村民不能让渡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规民约 责任条款 社会自治规范 民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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