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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时效完成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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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远见 《研究生法学》 2007年第3期26-32,共7页
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相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此点并无异议。有疑问的是,当主债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罹于时... 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相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此点并无异议。有疑问的是,当主债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罹于时效,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之命运如何?本文将在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评析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主债权 时效 效力 立法经验 债务清偿 大陆地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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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真的会冲击合同法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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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远见 栾志博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10-119,共10页
智能合约依托区块链得以实现,但受自身特征限制,无法成为合同法的未来。编写智能合约,需要将自然语言转换为编程语言,技术门槛较高,还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与风险。区块链为智能合约赋予了匿名性与不可变动性,前者会阻碍当事人产生信任、限... 智能合约依托区块链得以实现,但受自身特征限制,无法成为合同法的未来。编写智能合约,需要将自然语言转换为编程语言,技术门槛较高,还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与风险。区块链为智能合约赋予了匿名性与不可变动性,前者会阻碍当事人产生信任、限制司法介入、逃避国家监管,后者则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应对不可预见的变动。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与不可变动性结合,导致当事人只能获得事后救济,消灭了合同履行中的弹性,影响效率。智能合约依赖预言机实现人机交互,但这消解了其无需人工介入的特征。混合链与预言机的运用可以改进智能合约,但几乎完全消灭了它的特征。智能合约可以影响设计合同的思路,但它最适合小额、即时、标准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交易,故意义有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区块链 编程语言 自动执行 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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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社会治理”名家笔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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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王利明 +18 位作者 吕忠梅 吴汉东 张荣刚 刘守英 高圣平 王策 谢鸿飞 程啸 于飞 李建伟 刘俊海 石佳友 刘承韪 翟远见 尹飞 徐海燕 刘坤轮 余钊飞 陈昶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1,共11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实施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极为重要。专家们认为,应当以民法典为分析框架,来构建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民法典对于自媒体、电子商务和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治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为未来环境法典的编纂和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实施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极为重要。专家们认为,应当以民法典为分析框架,来构建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民法典对于自媒体、电子商务和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治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为未来环境法典的编纂和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制度基础。在价值引领上,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在案件裁判和民法教学中落实诚信价值观,民法典的平等、自由原则也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制度空间。在制度供给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新规为良好营商环境的打造提供了支撑,同时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也在实践中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细化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实施 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媒体治理 诚信价值观 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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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之人”与“诚实信用”
4
作者 里卡尔多.卡尔迪利 翟远见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3期118-130,共13页
在罗马法中,"善良"在法中扮演着使法成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的角色。"善良之人"和"诚实信用"在罗马法系的民法传统中是两个关系密切的概念。诚实之人意义上的善良之人的标准,以及合同法中的诚... 在罗马法中,"善良"在法中扮演着使法成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的角色。"善良之人"和"诚实信用"在罗马法系的民法传统中是两个关系密切的概念。诚实之人意义上的善良之人的标准,以及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债与合同法领域实现正义的一个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良之人 诚实信用 罗马法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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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赠的效力 被引量:12
5
作者 翟远见 关华鹏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1-33,共13页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产生的遗赠发生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争论旷日持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对遗赠效力的明文规定,将该问题委诸学理。债权效力论错误地在遗赠效力与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建立了直接关联,...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产生的遗赠发生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争论旷日持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对遗赠效力的明文规定,将该问题委诸学理。债权效力论错误地在遗赠效力与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建立了直接关联,物权效力论则无法解释以种类物、未来物、他人物为标的的遗赠其效力如何等问题。为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承认遗赠人可在遗嘱中自由决定遗赠发生债权还是物权效力,当为最优选择。债权性遗赠保证了遗赠标的的多样性与实现方式的灵活性,物权性遗赠则可令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更有保障。在受遗赠人为多人的场合,意定原则使得在受遗赠人内部建立更为精细的利益实现次序成为可能。当遗赠发生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存有歧义时,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遗赠追求的目的为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 意思表示 债权效力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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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规范模式的历史考察与反思 被引量:2
6
作者 翟远见 栾志博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99-111,共13页
《民法典》字面上规定的“诺成+任意撤销权”的赠与模式,在任意撤销权与债的约束力之间似乎存在矛盾。此种规范模式产生于民法继受过程中的改造,有必要通过回归历史传统予以解释重构。罗马法上,赠与为权利转移行为提供“原因”,其自身... 《民法典》字面上规定的“诺成+任意撤销权”的赠与模式,在任意撤销权与债的约束力之间似乎存在矛盾。此种规范模式产生于民法继受过程中的改造,有必要通过回归历史传统予以解释重构。罗马法上,赠与为权利转移行为提供“原因”,其自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现代法上,原因概念衰落,罗马法上的赠与演变为现实赠与,要求转移权利后赠与才能产生效力。法国法规定的公证赠与因“要式”目标难以实现,最终只能与现实赠与并行。中国的“诺成+任意撤销权”模式,其实质是现实赠与,可以将此种规范模式解释为“赠与原因合意+处分行为”。此外,中国还设置了公证赠与和作为诺成合同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二者均产生债权效力。《民法典》规定的三种赠与,均构成处分行为的“名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赠与合同 赠与原因 赠与模式 现实赠与 公证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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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贸易——以介于传统与变革中的要物消费借贷契约为例1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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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东尼奥·萨科乔 翟远见(译)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59-69,共11页
从教义学的角度可以看出,多处罗马法原始文献表明消费借贷是一种要物契约,即伴随着订立契约之合意、当事人通过让渡一定量的替代物而成立该种契约。然而仔细观察我们还会发现,这些原始文献还呈现了愈发重视合意要素的价值之趋势,如在所... 从教义学的角度可以看出,多处罗马法原始文献表明消费借贷是一种要物契约,即伴随着订立契约之合意、当事人通过让渡一定量的替代物而成立该种契约。然而仔细观察我们还会发现,这些原始文献还呈现了愈发重视合意要素的价值之趋势,如在所谓的交付的"去实物化"("短手让渡")中,在合意确定返还的地点和时间问题上,在与交付同时做出的返还替代物的庄严承诺("要式口约")中,以及在承诺提供消费借贷的要式口约中,均可看出此点。所以,罗马法体系中的消费借贷,既有法学家们从抽象意义上界定的要物契约,也有实践所催生的合意契约。这一历史考察,加上对古老欧洲大陆的近代民法典和各种软法草案的评价,有助于我们透彻理解欧洲民法学界关于要物消费借贷和合意消费借贷的二元争论。这些争论忽视了两种模式和谐并存之可能;而实际上,这种解决方案在罗马法中已经显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借贷 要物契约 罗马法 欧洲民法典 欧洲软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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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 被引量:27
8
作者 李永军 刘家安 +10 位作者 翟远见 田士永 刘智慧 席志国 于飞 戴孟勇 尹志强 陈汉 朱庆育 迟颖 易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74-200,共27页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债权行为 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 动产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编 物权变动 役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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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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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刘家安 +9 位作者 于飞 陈汉 费安玲 刘智慧 田士永 迟颖 戴孟勇 尹志强 席志国 翟远见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82-200,共19页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给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依据,正确处理私法主体之间的纠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自然人的人身关系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在民商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三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给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依据,正确处理私法主体之间的纠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自然人的人身关系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在民商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三条【法律渊源】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本法及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习惯;没有习惯的,依法理。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期间 要约人 私法主体 专家建议稿 宣告死亡 非法人团体 宣告失踪 被代理人 意定代理 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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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力
10
作者 翟远见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2-88,共17页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依意思自治原则,财产性伪装行为无效。财产性隐藏行为的效力如何,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满足相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财产性隐藏行为不具备强制性形式要件,而该要件已存在于伪装行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依意思自治原则,财产性伪装行为无效。财产性隐藏行为的效力如何,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满足相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财产性隐藏行为不具备强制性形式要件,而该要件已存在于伪装行为之中时,隐藏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在单纯的借名行为中,借名人与相对人是真正的当事人。身份行为具有特殊性,但其特殊性不足以排除伪装行为在当事人间无效之一般规则的适用。双方约定既不行使婚姻权利、亦不履行婚姻义务的假结婚无效。在假离婚中,由于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终止。一般性地承认伪装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其必要。在《民法典》对此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整体类推的方法填补这一漏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伪装行为 隐藏行为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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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现状下的“共用物”与环境 被引量:2
11
作者 保罗.马达莱娜 翟远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91-201,共11页
环境污染和贫富差距是人类面临的越来越严峻的问题。人们应该以宇宙间的"和谐"为出发点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领土构成了成就个人发展、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自由空间,其某些部分应永久地满足集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历史上,财... 环境污染和贫富差距是人类面临的越来越严峻的问题。人们应该以宇宙间的"和谐"为出发点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领土构成了成就个人发展、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自由空间,其某些部分应永久地满足集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历史上,财产的最早归属形式是公产。公产相对于私产应具有优先地位。水泥浇灌、私有化和金融投机严重危及了人类的生存。中国在发展的进程中应对新自由主义和消费主义保持警惕,并注意维持各种要素和利益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用物 环境 领土 公共财产 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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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5条(附条件合同)评注 被引量:34
12
作者 翟远见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70-191,共22页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承认当事人享有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的自由。条件具有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和合法性的特征。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条件类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承认当事人享有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的自由。条件具有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和合法性的特征。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条件类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为维护公益或私益计,亲属法上非财产性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不动产让与合意等法律行为,不得附加条件。在未决期间,当事人应当诚信行事,以尊重相对人的期待权。《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条件成否的拟制规则,但此规定稍显僵化。依实证法规定,条件成就不具有溯及力,但该规则属任意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 未决期间 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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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债总规范的识别与适用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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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远见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7-119,共13页
我国《民法典》包含了债总规范的内容,但未设置独立的债法总则体系结构。没有债法总则的民法典,更需要含有债法总论的民法学。识别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总规范,有利于司法审判给出准确而全面的裁判依据,有利于立法部门找准今后完善债法... 我国《民法典》包含了债总规范的内容,但未设置独立的债法总则体系结构。没有债法总则的民法典,更需要含有债法总论的民法学。识别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总规范,有利于司法审判给出准确而全面的裁判依据,有利于立法部门找准今后完善债法制度的方向,有利于增加私人行为模式的选项,有利于奠定民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基础。债总规范的识别,要准确把握债之关系的本质和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民法典》在债的主体、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方面,多有实质意义上的债总规范。民法学须加强对这些规范的解释,阐释它们本身涵蕴的意旨,以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定位导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债法 债总规范 识别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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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与规范适用 被引量:11
14
作者 翟远见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56-170,共15页
重大误解是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事由之一。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已有很大进步,但仍略显粗线条,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予以细化和补充。相对人参与、表意人无过失、表意人遭受较大损失等皆非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是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事由之一。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已有很大进步,但仍略显粗线条,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予以细化和补充。相对人参与、表意人无过失、表意人遭受较大损失等皆非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误解的重大性应以理性人为标准,并结合司法解释的例举具体判断。区分动机错误和表达错误具有合理性,因为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表意人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的届满或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可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重大误解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向撤销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以履行利益为限,且存在无需承担责任的例外。依交易习惯和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与功能,重大误解可能不产生可撤销的效力,或者表意人的动机错误应受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 撤销权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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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60条(附期限法律行为)评注 被引量:4
15
作者 翟远见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76-189,196,共15页
《民法典》第160条承认当事人享有对法律行为附加期限的自由。期限具有未来性和必至性。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期限类型。以期限事实是否于确定的时点发生为标准,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抵销权、撤销权、... 《民法典》第160条承认当事人享有对法律行为附加期限的自由。期限具有未来性和必至性。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期限类型。以期限事实是否于确定的时点发生为标准,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亲属法上的非财产性法律行为等,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到来之前享有期待权。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不得依其意思赋予期限到来以溯及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限 法律行为 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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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16
作者 翟远见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9-69,共11页
《民法典》确立了较原《合同法》更为完善的提存制度,增加规定了债务人的取回权。《民法典》规定的取回权制度富有特色,即债权人已履行对债务人负有的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取回权被排除。让提存直接发生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不仅不能... 《民法典》确立了较原《合同法》更为完善的提存制度,增加规定了债务人的取回权。《民法典》规定的取回权制度富有特色,即债权人已履行对债务人负有的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取回权被排除。让提存直接发生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不仅不能给债务人带来进一步的实质解放,反而可能使债务人失去了取回提存物另作履行,或者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余地。因此,"以提存消灭债务方能解放债务人"的观念应予破除。提存的本质应是提存部门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为债务人维持履行的提出,提存不应独立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债务人提存后,债之消灭仍应依赖于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接受或者放弃,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合法有效的提存作出消灭债务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存 债务消灭 取回权 受领迟延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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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上的效力 被引量:1
17
作者 翟远见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2-60,共19页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关系上的效力规则颇为复杂。《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基本吸收了原《民通意见》第37条的制度经验,并在后者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果直接将该条文解释为下落不明之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关系上的效力规则颇为复杂。《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基本吸收了原《民通意见》第37条的制度经验,并在后者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果直接将该条文解释为下落不明之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立即绝对消灭,与法条意图不合,恐多有不妥。为了准确适用《民法典》的这一最新规定,需要对其文义进行目的性限缩。依规范意旨,应当认为婚姻关系自生存配偶有效再婚时才开始消灭;在生存配偶再婚之前,被宣告死亡的人并不享有再婚的自由;仅当生存配偶和新婚姻相对人皆为善意时,生存配偶的再婚方为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撤销 婚姻效力 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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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告失踪制度的解释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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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远见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51-63,共13页
在宣告失踪制度上,《民法典》较原《民法通则》有不少重大进步,但为了妥当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仍需对现行规定作解释和补充。由于宣告失踪的制度宗旨在于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利... 在宣告失踪制度上,《民法典》较原《民法通则》有不少重大进步,但为了妥当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仍需对现行规定作解释和补充。由于宣告失踪的制度宗旨在于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怠于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时,宜认为人民检察院也是适格的申请主体。若已存在监护人、实行财产共有制的配偶或者意定财产管理人,不必、原则上也不应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另行确定的财产代管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和报酬请求权。在宣告失踪前,人民法院可以为下落不明之人指定临时财产管理人。宣告死亡是宣告失踪的当然撤销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宣告失踪 人民检察院 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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