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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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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韶华
肖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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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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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51-5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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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定位,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界定为非营利法人、公益性法人和捐助法人,并将其区别于宗教团体法人,这样界定有诸多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中,《民法总则》允许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但并未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登记为法人。其治理结构应设有法人机关,包含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享有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但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对其财产权进行保护和限制。同时,在宗教事务中,其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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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法人财产权
法人治理结构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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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venue for religious activities
corporate property rights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civi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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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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