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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中的法人格否认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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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庆浪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2-75,共4页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特别的规定,允许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改变了过去注册有限公司必须是2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人数限制。新法实施之后,不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一下子被激发出来,一人公司...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特别的规定,允许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改变了过去注册有限公司必须是2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人数限制。新法实施之后,不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一下子被激发出来,一人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纷纷成立,成为市场交易新的主体,为繁荣市场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伴随着一人公司的快速增长,涉及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本期编发《一人公司中的法人格否认之适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两篇文章,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是一人公司运作中时常遇到的,我们希望通过对个案的研讨来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人公司 法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律制度 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市场交易 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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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为套牌车投保买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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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庆浪 肖锋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38-40,共3页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露。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买单 投保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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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约到期后仍沿用原服务标识及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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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庆浪 陈卓军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4期44-46,共3页
知名服务商的企业名称、服务标识及其特有装潢等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加盟合约到期后双方未再达成新的加盟合约的情况下,原加盟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特许方的名称、标识、特有装潢等进行经营,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 知名服务商的企业名称、服务标识及其特有装潢等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加盟合约到期后双方未再达成新的加盟合约的情况下,原加盟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特许方的名称、标识、特有装潢等进行经营,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服务商 加盟 装潢 标识 合约 企业名称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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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企业财产作抵押担保借款的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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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庆浪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83-85,共3页
在公司成立及经营过程中,若股东自有资金不足而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并将所借款项投入公司的行为依法是允许的;而以公司资产为上述个人借款进行担保,只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其他股东不能据此要求将该借款金额... 在公司成立及经营过程中,若股东自有资金不足而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并将所借款项投入公司的行为依法是允许的;而以公司资产为上述个人借款进行担保,只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其他股东不能据此要求将该借款金额作为全体股东的共同投资而重新调整股份比例。如果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借款,公司替借款股东承担了担保责任,此时可要求借款股东处分其股份以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代表大会 对外借款 行为分析 抵押担保 企业财产 公司资产 个人借款 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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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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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庆浪 罗锡芳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0期89-92,共4页
[裁判要旨]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直接利益时,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提起直接诉讼,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只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则只能在... [裁判要旨]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直接利益时,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提起直接诉讼,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只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则只能在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或符合紧急情况的条件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原告在主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必然导致败诉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 直接利益 行政法规 紧急情况 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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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为主张已注销公司遗漏债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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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庆浪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2期93-95,共3页
【裁判要旨】公司虽已注销,但债务人对该公司注销前负有债务,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应认定该股东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号一审:(201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05号二审:(201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案情... 【裁判要旨】公司虽已注销,但债务人对该公司注销前负有债务,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应认定该股东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号一审:(201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05号二审:(201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舜环、罗宗环。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2月4日,韶关市衡冶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冶公司)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衡冶公司出卖KH2512.7型号及KH2510.16型号的小齿轮各3件给明珠公司,货款总额为144000元。2010年3月31日,经结算,明珠公司尚欠衡冶公司货款90415元,明珠公司亦在衡冶公司发出的企业往来询证函上盖章确认该款项。2012年3月28日,罗舜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清算 被上诉人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 诉讼主体资格 注销登记 清算组 公司债务 剩余财产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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