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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的推进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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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在军 胡宜振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7年第12期20-22,共3页
程序性辩护不同于实体性辩护,是通过说服法官认定警察、检察官、法官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并宣告某一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辩护策略。程序性辩护有利于促进控辩平衡,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 程序性辩护不同于实体性辩护,是通过说服法官认定警察、检察官、法官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并宣告某一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辩护策略。程序性辩护有利于促进控辩平衡,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在我国推行程序性辩护,存在理念滞后、制度脱节等障碍因素。树立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确立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程序违法行为的审查制裁机制,对于推进程序性辩护至为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权保障 程序性辩护 非法证据排除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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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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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宜振 张凯 《新西部(下旬·理论)》 2014年第10期79-80,共2页
本文阐述了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内涵和基本法律特征,分析了我国设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关键词 公诉案件 和解程序 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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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应重视多主体参与
3
作者 李强 胡宜振 《人民检察》 2024年第7期74-74,共1页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是基于检察实践经验提炼出来的指导理念,要求全面能动履职,由表及里、由浅到深,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参与社会治理。为实现穿透式监督目标,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在实践中初步建立起一些工作机制,但在整体上...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是基于检察实践经验提炼出来的指导理念,要求全面能动履职,由表及里、由浅到深,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参与社会治理。为实现穿透式监督目标,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在实践中初步建立起一些工作机制,但在整体上距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部署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本文拟从多主体参与的角度提出改进与完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工作 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实践 检察机关 依法行政 行政争议 多主体参与 穿透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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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机制完善——以长江流域安徽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为样本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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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宜振 张娟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6期36-39,共4页
及时有效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第一道关口.2018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民事行政检察厅印发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仅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但这一规定... 及时有效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第一道关口.2018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民事行政检察厅印发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仅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但这一规定比较原则,以往的研究成果也只是泛泛而论,没有深入到实务层面.为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机制,笔者以长江流域安徽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为样本,对长江流域安徽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数据统计进行分析,认为“履行职责中”案件线索发现机制捉襟见肘,应对“履行职责”作扩大解释,构建合作发现线索机制,并将公益举报纳入案件线索发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线索发现 扩大解释 公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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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现状 被引量:2
5
作者 李文艳 胡宜振 《人民检察》 2019年第6期30-32,共3页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强调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但是,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或对其监督不力。这就需要一项程序性制度来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咨询意见,保证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强调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但是,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或对其监督不力。这就需要一项程序性制度来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咨询意见,保证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最佳选择。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联席会议存在缺乏统一的运行机制、讨论易流于形式走过场、运行程序不规范和案件诉讼结果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席会议制度 运行现状 检察官 监督效果 案件质量 司法责任制 咨询意见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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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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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洁 胡宜振 王旭雯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4期23-25,共3页
【案例一】积极施救,警察到达后离开现场是否'逃逸'一、基本案情2017年8月,苏某在河南省某县公路上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与姚某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将姚某杰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姚某亮撞入河中,造成姚某杰受伤、姚某亮死亡... 【案例一】积极施救,警察到达后离开现场是否'逃逸'一、基本案情2017年8月,苏某在河南省某县公路上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与姚某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将姚某杰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姚某亮撞入河中,造成姚某杰受伤、姚某亮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跳入河中积极救助并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落水,但没有告知有人落水系自己肇事所致。民警赶到后,苏某便离开了事故现场。事后,民警在苏某家中找到苏某,苏某对其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性 被害人 救助义务 交通肇事 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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