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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模式之选择——以再法典化立法趋势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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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星星 胡峰宾 《私法》 CSSCI 2017年第1期2-16,共15页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采民商分立体例,与我国为民商合一体例不同,故我国无须依循其制。再法典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知识产权之私权性质为TRIPs所确认,民法典系私权根本大法,自无将知识产权排除其外之理。知识产权与物权...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采民商分立体例,与我国为民商合一体例不同,故我国无须依循其制。再法典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知识产权之私权性质为TRIPs所确认,民法典系私权根本大法,自无将知识产权排除其外之理。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财产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如将知识产权编排除于民法典之外,将造成民法典之不完备。物权与知识产权相同,依靠许多公法性质之法律来辅助,不能因此认为知识产权不宜于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设置'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法一般性规定,同时设置专节对专利权、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将程序性、公法性具体规范交由其他法规进行规定。我国民法典应吸收崭新之时代产物,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完善整个财产法体系,建立充满强大新生命之中国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编 再法典化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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