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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证券法空间——关于法人类型、法律行为/代理及期限制度的检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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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大兴 王克玉 +1 位作者 杨东 胡曾铮 《财经法学》 2017年第2期31-43,105,共14页
《民法总则》的诸多领域都事关证券法中的组织及权利,都可能与证券/证券法密切相关。例如,法人类型标准与证券交易所之定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与证券交易,期限/期间效力与证券法上的多种期限等。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当为证券资本市场的发... 《民法总则》的诸多领域都事关证券法中的组织及权利,都可能与证券/证券法密切相关。例如,法人类型标准与证券交易所之定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与证券交易,期限/期间效力与证券法上的多种期限等。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当为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留足制度空间。民法典关于证券资本市场的规定越简单,对其发展创新就越有利。民法典编纂在基本原则设置、具体规则安排上,应为证券法和其他商法设置例外规定。互联网时代需要民法典,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立法应当超越传统民法典的范畴,迎合人类社会的新文明,适应信息文明、数字文明。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法人(如相关医院和学校),建议允许举办人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适当分红),同时按获取分红的比例征收相应的税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证券法 一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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