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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消逝中: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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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荷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第6期44-51,共8页
废除嫖宿幼女罪为司法留下了后遗症,"嫖宿"与"奸淫"不能严丝合缝地对等,将嫖宿行为与强奸、准强奸异质同罚有欠考虑,"从重处罚"亦语焉不详、参照不明。"废嫖"论者使嫖宿幼女罪蒙受"莫须有... 废除嫖宿幼女罪为司法留下了后遗症,"嫖宿"与"奸淫"不能严丝合缝地对等,将嫖宿行为与强奸、准强奸异质同罚有欠考虑,"从重处罚"亦语焉不详、参照不明。"废嫖"论者使嫖宿幼女罪蒙受"莫须有"之冤:将"强奸"当作了"嫖宿";颠倒了"行为"与"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混淆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轻重。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并非"中国特色",各国刑事立法对该行为的定罪科刑一般都不重于强奸罪。民意并非总是理性的,充斥着情绪化色彩。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而言,立法者在实体问题上屈就民意已是不妥,在程序问题上乱了分寸更大不应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九)》 强奸 奸淫幼女 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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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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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荷佳 《南方论刊》 2013年第7期40-41,共2页
自首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似乎在逻辑上并不严密,划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之必要性亦不强,刑法条文与理论仍有完善空间。
关键词 自首制度 新设想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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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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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胡荷佳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2-78,共7页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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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管、检验人员玩忽职守行为客观方面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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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珊珊 胡荷佳 蓝麒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22年第6期26-30,71,共6页
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技术保障力量,面临着如何尽职履责和应对责任风险的挑战.本文以推理论证监管和检验人员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为研究核心,着重从行为义务来源、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 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技术保障力量,面临着如何尽职履责和应对责任风险的挑战.本文以推理论证监管和检验人员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为研究核心,着重从行为义务来源、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援引司法判例,总结研究得出裁判要旨,结合监管和检验人员职责和工作特点,提出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认定步骤和思路,以期为监管和检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给予建议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 检验 玩忽职守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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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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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美帆 胡荷佳 +1 位作者 陈永强 蓝麒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2年第3期66-69,65,共5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早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但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后尚未进行修订。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在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早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但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后尚未进行修订。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在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等新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亟待随之修订。在生产环节应细化缺陷特种设备召回规定,在经营环节增设经营单位义务规定,在使用环节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投保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并加大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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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迷思与匡正——从最高法2014年工作报告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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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荷佳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39-42,12,共5页
最高法2014年工作报告继续秉承关于法院诉讼调解的一贯倡导立场,并有所强化。诉讼调解热在全国遍地氤氲之际,也需做一番冷思考。诉讼调解的负价值在于它会消解中国的法治,其正价值主要表现在对判决的弥补与纠偏功能上。
关键词 诉讼调解 正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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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逆向制约关系的实现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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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胡荷佳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9期11-14,共4页
罪刑逆向制约关系的本质是刑对罪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体现于刑法哲学层面、刑事立法层面以及刑事司法层面。以刑释罪是罪刑逆向制约关系于司法层面的静态呈现,表现为横向以刑释罪与纵向以刑释罪。以刑释罪是诸种解释方法中较为接近立法... 罪刑逆向制约关系的本质是刑对罪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体现于刑法哲学层面、刑事立法层面以及刑事司法层面。以刑释罪是罪刑逆向制约关系于司法层面的静态呈现,表现为横向以刑释罪与纵向以刑释罪。以刑释罪是诸种解释方法中较为接近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对司法解释具有显著的纠偏功能。以刑择罪是罪刑逆向制约关系于司法层面的动态呈现。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处理规则的内在机理并非是刑对罪的反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逆向制约关系 以刑释罪 以刑择罪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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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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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胡荷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40-47,共8页
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 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不排除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按照人类的意识和意志,应当将智能机器人看作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可能超越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事责任能力 刑责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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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4
9
作者 刘宪权 胡荷佳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1期77-77,共1页
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自主意识与意志的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引起技术上、伦理上乃至法律上的深度思考。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智能机器人 人工智能 承担主体 自主意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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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论与竞合论的关系辨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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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荷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80-191,共12页
罪数论日益遭致竞合论者的批判,罪数论与竞合论之争成为刑法"增量"理论研究中新的"热点"。罪数论与竞合论在内容、目的、思路、难点方面并无本质不同,二者并非互相矛盾、非此即彼的两套理论体系。竞合论将罪数论所... 罪数论日益遭致竞合论者的批判,罪数论与竞合论之争成为刑法"增量"理论研究中新的"热点"。罪数论与竞合论在内容、目的、思路、难点方面并无本质不同,二者并非互相矛盾、非此即彼的两套理论体系。竞合论将罪数论所未能展开的逻辑性前提予以展开,将罪数论所未能言明的线索与思路加以言明,成功跨越罪数论所深陷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泥潭,其价值不在于颠覆罪数论,而在于对罪数论的修缮与发展。行为单复数与构成要件单复数之认定,是罪数论与竞合论得以展开的共同逻辑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数论 竞合论 行为单复数 构成要件单复数 罪数论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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