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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实证检视及其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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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正法 刘倩楠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6-58,157,共14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回归理论,其是基于刑民一体化思维下对环境法益的确立、特殊预防理论的指引、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与恢复性治理模式的有机融合。通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回归理论,其是基于刑民一体化思维下对环境法益的确立、特殊预防理论的指引、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与恢复性治理模式的有机融合。通过对1528份污染环境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空间不足,应对其进行规范约束,赔偿本身的认定与其他金钱类责任容易混淆,赔偿的支付对象不确定及款项用途不明朗。鉴此,应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相结合,完善赔偿影响量刑的标准,赔偿的认定优先于其他金钱类责任,确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以期进一步规范环境案件赔偿作为量刑要素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影响量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基金 环境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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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在线诉讼对直接言词原则的重塑与发展
2
作者 杨焘 自正法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5-135,共11页
刑事在线诉讼作为数字思维、数字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与传统刑事诉讼模式所伴生的直接言词原则之间存在张力,这种张力并非绝对的对立与否定,而是刑事在线诉讼对直接言词原则的数字化重塑与发展。这一数字化重塑使得法庭不仅... 刑事在线诉讼作为数字思维、数字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与传统刑事诉讼模式所伴生的直接言词原则之间存在张力,这种张力并非绝对的对立与否定,而是刑事在线诉讼对直接言词原则的数字化重塑与发展。这一数字化重塑使得法庭不仅局限于物理空间中的特定场所,法庭的功能也由场所扩展至司法服务,将物理直接接触扩展至虚拟空间的观感接触,“口头性”的表达方式由“面对面”转移至“屏对屏”。一方面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适用、言词作证效果等予以优化升级,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弱化了庭审互动效果和部分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功能,冲击诉讼主体的传统认知。针对这一现象,应正确理解刑事在线诉讼与直接言词原则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关注各诉讼主体的诉讼体验、明确适用限度以及技术补强等途径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在线诉讼 直接言词原则 在场性 直接性 口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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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监管人勤勉尽责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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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正法 张鹏飞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45-154,共10页
合规监管人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认定及保障合规监管人在履行职责中勤勉尽责已成为十分重要的议题。勤勉尽责本质内涵要求合规监管人主观心态上应当勤奋尽责,客观行为上应当利用其应有的技能充分履行职责。根据合... 合规监管人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认定及保障合规监管人在履行职责中勤勉尽责已成为十分重要的议题。勤勉尽责本质内涵要求合规监管人主观心态上应当勤奋尽责,客观行为上应当利用其应有的技能充分履行职责。根据合规勤勉尽责的内涵,从主客观两方面制定合规监管人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在主观层面,从合规监管人是否拥有该领域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和精准的职业判断力角度,认定合规监管人主观心态是否勤奋尽责;在客观层面,从合规计划是否有效,监督考察是否实质化以及监督考察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等角度,认定合规监管人是否利用其应有的技能充分履行职责。在明晰勤勉尽责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构建合规监管人勤勉尽责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强化道德因素评估的准入机制,完善有效便利的工作保障体系,构建“企业+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模式,实施全过程监管机制,以期对合规监管人勤勉尽责理论尽绵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监管人 勤勉尽责 特别注意义务 认定标准 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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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衔接为羁押措施的法理反思与程序规制
4
作者 自正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4-49,共16页
从“两规”到监察留置,解决了“两规”的合法和合宪性问题,有关监察留置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即“行政权力说”“侦查权力说”“双重权力说”,其性质决定着监察留置将衔接为何种强制措施。从教义学维度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从“两规”到监察留置,解决了“两规”的合法和合宪性问题,有关监察留置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即“行政权力说”“侦查权力说”“双重权力说”,其性质决定着监察留置将衔接为何种强制措施。从教义学维度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监察留置可衔接为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甚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任何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可解除临时性拘留措施,并立即予以释放。从司法实践选取2018年至2021年四年间的1100份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可见,监察留置期限表现出显著的羁押性,捕诉率居高不下,留置衔接以逮捕为主,表现出“留置中心主义”。针对这一现象,衔接程序应以程序法理为指引,贯彻程序理性、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变更性原则。以程序规制为核心抓手,限制监察留置的准入程序,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数字监管为辅助构建多样化的非羁押性措施,组建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将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落实到监察留置衔接程序的改革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留置 羁押措施 留置中心主义 正当程序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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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工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模式与路径
5
作者 自正法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4期117-127,共11页
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地方试点到逐步向全国推广,不仅契合国际公约行刑社会化的要求,而且有助于提供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矫正服务,进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区。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我们可窥见,社工组织参与... 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地方试点到逐步向全国推广,不仅契合国际公约行刑社会化的要求,而且有助于提供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矫正服务,进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区。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我们可窥见,社工组织参与矫正的形式以“辅助型”为主,存在着零散化、形式化和行政化倾向,服务的专业程度较低,缺乏针对社工组织矫正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等问题。针对践行障碍,应采取“渐进式”改革路径,注重社工组织参与矫正的“量”与“质”,建立相应的矫正质量的评估指标体系,夯实基础性设施,以矫正法治化推动社工组织参与的规范化,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使社工组织参与由“辅助型”向“主导兼辅助型”过渡,最终迈向“主导型”参与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社工组织 主导型模式 辅助型模式 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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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结构与规范路径
6
作者 自正法 袁紫藤 《南海法学》 2023年第4期20-32,共13页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并专门设置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和详细阐述,提炼和归纳了现行有效的相关条款,满足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并专门设置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和详细阐述,提炼和归纳了现行有效的相关条款,满足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拉开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序幕。但是,现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仍存在着规范之间的适用冲突、个人敏感信息界限不明、知情同意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并未充分贯彻“赋权与保护”原则。针对潜在风险,我们应当在坚持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下,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合理界定敏感个人信息范围,对信息处理者获取知情同意权的方式进行具体的规制,并试图以诉讼代理制度弥补监护人制度的不足,以期更全面地维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个人信息 赋权与保护 知情同意制度 代理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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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字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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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正法 张波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86-90,共5页
数字化时代,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巨大挑战,无法平衡版权人、传播人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文章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宗旨,在分析当前数字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存在缺陷的基础上,从法律现状、实践案例分析、利益衡量、博弈论等视角分析重构... 数字化时代,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巨大挑战,无法平衡版权人、传播人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文章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宗旨,在分析当前数字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存在缺陷的基础上,从法律现状、实践案例分析、利益衡量、博弈论等视角分析重构数字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试图重构一种以利益平衡为基础、以政策为先导、以法律为准绳、以利用为目标、以合理保护为手段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新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版权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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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逻辑 被引量:21
8
作者 自正法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7-105,共9页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后备力量,其身心的健康历来都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不能告诉”、加害人“不愿告诉”、旁观者“无义务告诉”的局面严重妨碍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救济。强制报告制...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后备力量,其身心的健康历来都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不能告诉”、加害人“不愿告诉”、旁观者“无义务告诉”的局面严重妨碍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救济。强制报告制度的引入有力地破解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高”“发现难”的顽疾,其实践意义是不言而喻的。通过法理分析可知,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不仅贯彻了国家亲权主义的理念,落实了平等保护的基本人权观,更是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忠实践行,因此其具备充分的法理正当性。通过对域外国家成熟经验的考察发现,各国强制报告主体的涵盖范围较广,强制报告内容的分类较为科学、具体,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责任追究更具威慑力,同时对善意报告者的保护和责任豁免的考虑也较为周全。域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助于我们从规范维度厘清强制报告的主体、内容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强制报告制度 国家亲权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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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少事法之演进脉络与改革趋势——基于实证和历史双维度考察 被引量:11
9
作者 自正法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4-130,共7页
我国台湾地区少事法立法与修法的脉络演进,从历史维度考察,其基本理念演变,经历了从最初"以教代罚"到"以罚为教",到"宽严并济"、"教罚并重",再到今日"福利与保护优先"。从实证维度分... 我国台湾地区少事法立法与修法的脉络演进,从历史维度考察,其基本理念演变,经历了从最初"以教代罚"到"以罚为教",到"宽严并济"、"教罚并重",再到今日"福利与保护优先"。从实证维度分析,当前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发生率仍呈上升趋势,少年犯罪诱因呈特殊化与多样化,及其配套措施的局限性:紧缺的司法资源,处遇措施的单一化,缺乏科学的少年处遇风险评估机制等问题。何为少年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即在后现代少年福利与保护主义新思潮下,建构少年司法的专业化之路,形塑多元主体的个别化与多样化处遇方式,以期对我国少年司法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少年事件处理法 少年刑事案件 保护事件 犯罪成因 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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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转型面向:法理基础与规范逻辑 被引量:9
10
作者 自正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5-25,共11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世界奇迹",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何建构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是关键。新时代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法理正当性以生态文明、正当程序、程序公开、程序理性和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世界奇迹",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何建构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是关键。新时代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法理正当性以生态文明、正当程序、程序公开、程序理性和遵循生态司法规律为基础。通过影响性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分析可窥见,检察监督失灵是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而检察监督乏力的深层逻辑在于规范缺失、地方保护主义等。建构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监督中的权与责,采取全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常态化机制,组建以检察监督为主导、多元主体辅助的监督体系,应当为迈向生态文明踏出坚实一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监督 正当程序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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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之证据效力 被引量:14
11
作者 自正法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4期121-134,共14页
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对于建构科学化、专业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从地方试点到基本法确立,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不仅体现于其具有完整的证据属性,而且已具备良性的实践场域。而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实证分析可知... 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对于建构科学化、专业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从地方试点到基本法确立,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不仅体现于其具有完整的证据属性,而且已具备良性的实践场域。而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实证分析可知,社会调查报告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调查主体不明,调查内容不一且质量不高,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全面发挥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调查主体需分工负责、权责明晰,调查内容需全面、科学和专业,审查程序需类型确定、程序规范,并将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范围由特别程序拓展至普通程序,使其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切入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效力 证据属性 品格证据 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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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管辖网络刑事案件的可能与限度 被引量:11
12
作者 自正法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3期73-81,共9页
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其跨区集中管辖不仅打破了传统地域为主的审判管辖模式,而且符合"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理念,体现了专门法院审判专业性案件的现实需求。现阶段,互联网法院主要管辖网络民事和... 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其跨区集中管辖不仅打破了传统地域为主的审判管辖模式,而且符合"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理念,体现了专门法院审判专业性案件的现实需求。现阶段,互联网法院主要管辖网络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共11类,管辖范围可否拓展至网络刑事案件,从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的数据可知,互联网法院作为跨区集中管辖专门法院的典型样本,管辖网络刑事案件既有良性实践场域,又符合审判管辖的诉讼原理。可采取渐进式路径,从部分网络刑事案件逐步拓展至全部案件。第一步以管辖部分网络刑事案件为突破口,即管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网络刑事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步则可管辖全部网络刑事案件,是否采取线上庭审或线下庭审,则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和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评估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网络刑事案件 专属性 跨区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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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知情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及其刑事保护边界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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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正法 韩铁柱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9-97,共9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持续发生,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理论上尚未明确,导致刑事保护的界限模糊、教义规则明确性不足。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研究表明,以“侵犯”为经验基础与条文不符,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无法实现构成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持续发生,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理论上尚未明确,导致刑事保护的界限模糊、教义规则明确性不足。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研究表明,以“侵犯”为经验基础与条文不符,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无法实现构成要件的解释目的。按照刑事不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阶层思维,应先明确形式法益,再利用实质法益方法进行遴选。从法条出发,明确“流通”的经验基础,结合文义解释和自然法方法,可得出信息流通权这一形式法益;再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作必要性遴选,可知所保护的法益为流通知情权。运用自然法方法检验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自然犯,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只是提示性的规定。必要性方法否定滥用行为是刑事规制的必要,而限制解释“获取”“提供”等行为要件为依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新型犯罪行为提供个案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流通知情权 超个人法益 个人法益 自然法方法 必要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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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运作的实证考察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7
14
作者 自正法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1-119,共9页
从地方试点到基本法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回应了司法实务部门的立法诉求,而且契合了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遇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从实证维度考察可窥见,附条件不起诉存在所附条件严苛、与酌定不起诉适用情形... 从地方试点到基本法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回应了司法实务部门的立法诉求,而且契合了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遇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从实证维度考察可窥见,附条件不起诉存在所附条件严苛、与酌定不起诉适用情形模糊不清以及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等问题。针对这些局限,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维度,实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的精细化与合理化,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义务,准确区分附条件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通过正当程序限制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起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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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实证考察与路径重塑 被引量:5
15
作者 自正法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42-151,共10页
无论域外经验,还是国内观护实践,均表明社会观护在降低羁押率、刑罚宽缓化、帮助回归社会等方面具有良好效果,有利于贯彻以非羁押为原则,以监禁为例外。从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可窥见,社会观护运行存在于法无据,无正当程序保障,观护基地... 无论域外经验,还是国内观护实践,均表明社会观护在降低羁押率、刑罚宽缓化、帮助回归社会等方面具有良好效果,有利于贯彻以非羁押为原则,以监禁为例外。从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可窥见,社会观护运行存在于法无据,无正当程序保障,观护基地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明,以及各地观护执行标准不一,帮教失灵等问题。针对践行顽疾,按照'保护理念化、观护模式化、运行规范化、管理专业化、主体多元化'的优化理念,通过创新性立法,逐步实现社会观护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建构复合型观护主体,组建一支专业化的观护队伍,探索'三层式'观护,保证平等地适用观护措施,明确观护基地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最终迈向全面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社会观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 “三层式”观护 复合型主体 回归社会 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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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边界:司法改革背景下新媒体公开的维度与限度 被引量:5
16
作者 自正法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05-712,共8页
以数字化、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仅正在改变着司法公开的方式,也给大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带来了巨大冲击。新媒体公开在提升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新媒体公开是新一轮司... 以数字化、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仅正在改变着司法公开的方式,也给大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带来了巨大冲击。新媒体公开在提升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新媒体公开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但从法解释学和实证维度考察,可以管窥新媒体公开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司法审判公开等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如何把握新媒体言论自由的边界,建构新媒体与司法公开良性互动关系,有必要借鉴隐私权保护的域外经验,明确新媒体与司法的角色定位,遵循主客体相互作用下的司法运作规律,以期实现对新媒体公开限度的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司法改革 新媒体 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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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模式、量化评估及其理性对待 被引量:5
17
作者 自正法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5-75,共11页
我们的社会正迈向大数据、信息化、网络化的场域,面对网络纠纷的井喷式增长,传统法院由于“案多人少”或审判技术等原因无法作出有效回应,此时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设立。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其采用“线上审... 我们的社会正迈向大数据、信息化、网络化的场域,面对网络纠纷的井喷式增长,传统法院由于“案多人少”或审判技术等原因无法作出有效回应,此时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设立。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其采用“线上审理”解纷方式为其他法院提供了有效样本,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实践为蓝本,可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即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网络型法院、以办公智能为核心的网络型法院、以庭审智慧为核心的网络型法院,并为三种运行模式尝试建立了科学、合理与专业的量化评估体系,其中,量化指标体系的设计与应用应当遵循主客观指标均衡原则、程序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可实践性原则,形成以信息公开、庭审智慧、办公智能化为核心的量化指标体系。当然,需要谨慎对待量化指标体系,防止盲目陷入“自说自话”的陷阱,陷入“高分论”的陷阱,同时防止量化指标体系演变为互联网法院绩效评估的“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量化指标体系 智能办公 信息公开 庭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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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模式及其启示 被引量:5
18
作者 自正法 《兰州学刊》 CSSCI 2020年第10期88-102,共15页
各国均以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非羁押性与非刑罚性为原则,严格限制适用羁押和监禁措施。韩国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确立了保护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门法院和完善保护处分系统来处遇问题少年,其组织形式由中央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共... 各国均以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非羁押性与非刑罚性为原则,严格限制适用羁押和监禁措施。韩国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确立了保护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门法院和完善保护处分系统来处遇问题少年,其组织形式由中央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少年事件则区分少年刑事事件和少年保护事件加以处理,并针对不同问题少年的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分类型适用不同的保护处分措施,尽可能减少对问题少年适用羁押或监禁刑措施。这些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即坚持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组建科学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立多样化与个别化的保护处分措施,以尽可能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少年司法 保护处分 刑事程序 保护程序 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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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之演进逻辑及其启示 被引量:4
19
作者 自正法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22-127,共6页
我国古代未成人刑事诉讼程序蕴含着"和合"与"恤幼"的人文主义理念,到近现代,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不仅继承了古代法治精髓,而且本着"去糟存精",开始试图借鉴西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注重区分实体与程序... 我国古代未成人刑事诉讼程序蕴含着"和合"与"恤幼"的人文主义理念,到近现代,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不仅继承了古代法治精髓,而且本着"去糟存精",开始试图借鉴西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注重区分实体与程序,初步形成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比如司法官选任考核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不公开审判等。新中国成立至今,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演进经历了四个时期,即探索期、恢复重建期、快速发展期和稳步前进期,这期间特别程序从"以罚代教"到"福利与保护优先",注重对未成年人处遇的专业化、社会化、非羁押化与非犯罪化,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体系,为互联网时代特别程序之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特别程序 和合与恤幼 未成年人福利 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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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受案范围扩大趋势探析 被引量:3
20
作者 自正法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9-122,共4页
受案范围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力求衡平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不断接近理想模式。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依旧采取"概括+列举"方式,其原因在于:受案范围的修改受认识局限的制约,基于国情实际和行政诉... 受案范围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力求衡平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不断接近理想模式。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依旧采取"概括+列举"方式,其原因在于:受案范围的修改受认识局限的制约,基于国情实际和行政诉讼发展的需求。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民告官"受案范围的突破体现在:增加了受案范围列举事项,受案范围扩展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探寻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程序,以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方式对受案范围的界定加以有效补正,可以实现"民告官"受案范围多层级细化的功效,能将"民告官"真正付诸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民告官 受案范围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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