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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的解释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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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敦义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2期66-79,共14页
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存在登记客体不够细化、登记效果不统一的缺陷,其产生的源头在于登记依据的文义模糊混杂.解决文义模糊混杂的方法是在固定登记依据之后,以法解释学的方法,对登记依据中的内涵外延进行具体化,以及对登记依据中的... 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存在登记客体不够细化、登记效果不统一的缺陷,其产生的源头在于登记依据的文义模糊混杂.解决文义模糊混杂的方法是在固定登记依据之后,以法解释学的方法,对登记依据中的内涵外延进行具体化,以及对登记依据中的混杂文义进行排除.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登记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而非«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至第11条,因为土地经营权相较于其他信托财产具有特殊性且采用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便利性.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客体的外延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营业信托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信托,另一种是非营业信托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机关应根据类型对登记客体进行具体化并记载下来,只有营业信托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信托在登记之后才被允许进行社会融资.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客体的内涵不仅包括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信托流转,也包括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信托流转.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而不产生信托生效的公示效力,因为«信托法»第10条第2款作为混杂文义被排除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 登记依据 登记客体 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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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失败后协议可履行性要求与“抽逃出资”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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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敦义 《海南金融》 2020年第10期42-49,共8页
当今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的审查已经从审查协议的效力转变成审查协议的可履行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不得... 当今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的审查已经从审查协议的效力转变成审查协议的可履行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公司法》第142条“回购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也需要结合《公司法》第35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公司法》第166条“分配限制”进行审查。“抽逃出资”的定义是什么?“抽逃出资”与减资程序的关系是什么?“抽逃出资”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金钱补偿型对赌协议的履行数额?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上似乎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本文拟探讨法院在处理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建构出以“抽逃出资”为名义的资本维持原则项下,投资方在目标公司对赌失败后获得股权回购补偿或现金补偿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抽逃出资 可履行性审查 资本维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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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路径下股东提案权的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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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敦义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1期203-214,共12页
我国法律中股东提案权的规定过于模糊,仅《公司法》102条第2款规定权利行使的流程和提案的内容,这导致国内实践中提案权争议不断但进入司法视野的提案权诉讼较少的现状。股东提案权的含义应当借助域外经验,摒弃狭窄的临时股东投票权的... 我国法律中股东提案权的规定过于模糊,仅《公司法》102条第2款规定权利行使的流程和提案的内容,这导致国内实践中提案权争议不断但进入司法视野的提案权诉讼较少的现状。股东提案权的含义应当借助域外经验,摒弃狭窄的临时股东投票权的解释方法。从目的解释的路径出发,提案股东事先以投票权征集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行为应当被法律所允许。附属于提案权的其他权能散落在《公司法》其他条文上,股东提案权不仅容纳股东临时提案权、投票权征集权能,还将吸收提案股东质询权能以及股东的相关诉权。通过解释论延展之后的股东提案权与各权能之间构成整体与元素的关系。管理层严重妨碍股东提案权权能的行为,法官应纳入提案权诉讼中予以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提案权 目的解释 投票权征集 整体与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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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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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敦义 《China Legal Science》 2024年第3期116-137,共22页
I.INTRODUCTION.The right to use a house site is a crucial usufruct right in China.The Report to the 2O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points out that we will advance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and grant farme... I.INTRODUCTION.The right to use a house site is a crucial usufruct right in China.The Report to the 2O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points out that we will advance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and grant farmers more adequate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We will safeguard the lawful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ural residents who have moved to urban areas and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cy.'Rural land is owned by rural economic collectives.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stricted people's movement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within the planned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ualistic urban-rur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OWNED COLLECTIVE R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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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性质的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11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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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敦义 《贸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99-210,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111号指导案例指出,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属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但是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属性会与本案中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相矛盾,导致判决的论证过程出现混乱。如今,司法层面已经做出了... 最高人民法院第111号指导案例指出,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属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但是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属性会与本案中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相矛盾,导致判决的论证过程出现混乱。如今,司法层面已经做出了价值选择即选择保护提单货物买卖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保护交易第三人,提单的性质之争已经没有意义,除“所有权凭证说”之外的各个学说均是为了解释同一个法律效果而路径不一。逐一分析各种学说,提单性质应具有货物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属性,但它们各自有不同的适用领域,前者适用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适用于承运人以外第三人与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关系。提单性质的差异不会影响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提单性质只会影响涉及提单的货物所有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性质 所有权凭证 债权凭证 货物凭证 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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