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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专利链接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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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8-112,共15页
药品专利链接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在实体规则上并无实质不同,但在受理条件上存在很大差别。在目前已审结的案件中,与受理条件相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涉案原研药与涉案专利的关系、涉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声明类型的... 药品专利链接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在实体规则上并无实质不同,但在受理条件上存在很大差别。在目前已审结的案件中,与受理条件相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涉案原研药与涉案专利的关系、涉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声明类型的判断、45日的性质认定等方面。目前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如果涉案原研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者涉案专利权虽已被认定应予无效但仍处于诉讼程序中,或者涉案专利的类型不属于可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专利类型,或者仿制药申请人所作声明类型就实质而言不属于四类声明,以及仿制药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不符合45日的规定,则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专利链接 受理条件 专利类型 专利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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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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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广良 芮松 《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5期55-59,共5页
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适用上,我国法院在遵循"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即当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且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伯尔尼公约》、《巴黎公... 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适用上,我国法院在遵循"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即当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且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外国权利人是否有权在中国主张权利以及能主张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至于侵权是否成立及侵权成立后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只能适用国内法的规定。在是否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上,TRIPS协议不同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原则上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RIPS协议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法律适用 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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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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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44-49,共6页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如果字库中每个单字并非按照一定标准设计而成,且其字形的表现具有"显著的特点"并"明显不同于已有字形",则可认定其可以构成作品。但如果用户购买了正版的字库产品,则除非权利人事先进行...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如果字库中每个单字并非按照一定标准设计而成,且其字形的表现具有"显著的特点"并"明显不同于已有字形",则可认定其可以构成作品。但如果用户购买了正版的字库产品,则除非权利人事先进行了明确合理的限制,否则用户对字库中单字的使用构成默示许可,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字库 单字 独创性 美术作品 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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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以启航案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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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陈锦川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8-33,共6页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适用要件为:(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但如果在先使用人主观并无恶意,则即便商标注册人使用在先,在先使用行为亦符合此要件;...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适用要件为:(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但如果在先使用人主观并无恶意,则即便商标注册人使用在先,在先使用行为亦符合此要件;(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后续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使用主体应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先已获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但商标后续使用行为的规模不受在先使用规模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用抗辩 善意 原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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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案件综述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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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1期15-22,共8页
目前法院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全部著作权案件中已占很高比例。按照传播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网络著作权案件划分成直接上传内容并进行交互式传播的网络传播行为、不直接上传内容但同样起传播作用的其他网络传播行为和非交互... 目前法院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全部著作权案件中已占很高比例。按照传播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网络著作权案件划分成直接上传内容并进行交互式传播的网络传播行为、不直接上传内容但同样起传播作用的其他网络传播行为和非交互性传播行为。其他网络传播行为主要包括链接或搜索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自动存储服务、为P2P软件用户提供传播平台的行为。文章梳理了北京市各法院网络著作权典型判例,总结了法院现行不同的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交互性 链接 搜索 信息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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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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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8-64,共7页
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其仅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的认定要件中,最为复杂的是主观应知的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为主观应知,要结合搜索链接方式以及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主... 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其仅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的认定要件中,最为复杂的是主观应知的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为主观应知,要结合搜索链接方式以及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知义务予以具体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侵权 构成要件 主观过错 认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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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行为直接侵权的认定 以用户标准为原则,以技术标准为例外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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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9年第4期81-91,共11页
并非所有的链接服务均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均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避风港保护。认定具体的链接服务是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应以被传播的内容是否存在于该... 并非所有的链接服务均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均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避风港保护。认定具体的链接服务是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应以被传播的内容是否存在于该网站的服务器上为标准。如果用户可以直接在该网站的网页上直接获得被链接网站的内容,原则上即应认定其实施了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除非该网站可以证明其仅被动地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未进行任何人工干预,同时提供给网络用户的展示具体内容的网页表现形式是由被链接网站所决定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标准 网络用户 行为 链接 网络服务 网络传播 侵权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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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认定——由华夏树人诉优酷网案着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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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4期17-20,89,共5页
如果视频分享网站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内容上的审核,或进行了内容上的改变,则其行为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否则,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只有在网站经营者主观上为知道或有合... 如果视频分享网站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内容上的审核,或进行了内容上的改变,则其行为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否则,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只有在网站经营者主观上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须承担赔偿责任。除一些特定情形外,对于主观上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的认定,须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频 信息网络传播 存储空间 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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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容合作关系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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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7期58-62,共5页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尚未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容合作关系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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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认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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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1期79-84,共6页
视频分享网站实施的行为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其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网站经营者是否主观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明知的认定一般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而应知的认定则需要考虑网站经营者客观上是否具有接触到网... 视频分享网站实施的行为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其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网站经营者是否主观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明知的认定一般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而应知的认定则需要考虑网站经营者客观上是否具有接触到网络用户上传内容的可能性,以及其对于该内容构成侵权,主观上是否具有认知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频分享网站 明知 应知 接触可能性 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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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综合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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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艷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0年第1期19-44,共26页
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法院开始审理商标行政案件,经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绝大多数问题上均已达成一致意见,但纠纷案件的多样性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双方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不同的认识。... 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法院开始审理商标行政案件,经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绝大多数问题上均已达成一致意见,但纠纷案件的多样性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双方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不同的认识。下文中,笔者在总结近两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商标行政案件的基础上,对其中所涉及到的实体问题予以简单梳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 行政案件 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 评审委员会 复杂性 多样性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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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适用与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 以国际公约及司法实践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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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1期124-129,共6页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可以细化到对"提供作品"、"获得"、"公众"、"有线或无线方式"、"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等要件的理解。其中核心要件为"提供作品&...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可以细化到对"提供作品"、"获得"、"公众"、"有线或无线方式"、"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等要件的理解。其中核心要件为"提供作品"与"个人选定的时间"。"提供作品"系指提供作品的初始行为,而"个人选定的时间"则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性,即用户可以按照其"个人的需要"决定获得具体内容的时间。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无需修改,对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采用与著作权相同的表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立法渊源 要件 著作权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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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对商标侵权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影响——评2013年《商标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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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3年第10期15-18,共4页
2013年《商标法》对于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亮点之一即为,强调“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及“在先未使用免责抗辩”的规定。这一修订不仅更贴合商标保护的本质,亦在相当程度上解... 2013年《商标法》对于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亮点之一即为,强调“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及“在先未使用免责抗辩”的规定。这一修订不仅更贴合商标保护的本质,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现有分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 侵权认定 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案件 2001年 商标保护 抗辩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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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地名禁用条款及其相关问题——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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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3年第3期26-33,共8页
基本案情原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本案为商标行政案件,其所涉商标为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该商标由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 基本案情原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本案为商标行政案件,其所涉商标为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该商标由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1997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啤酒、饮料制剂。2000年11月28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名 行政 红河 地理名称 在先使用 原告 主眼 that of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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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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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3年第2期104-104,共1页
2003年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所作出的商评字[2002]第17号关于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争议裁定书。第102... 2003年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所作出的商评字[2002]第17号关于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争议裁定书。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于1997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红河 光明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地理名称 地名 裁定 被告 北京市 原告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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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稱的可註冊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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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艷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9年第2期46-58,共13页
《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简单而言即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其核心指向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所特有的品质,其作用在于将一种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商标局的相关文件中亦对通用名称作了基本相同的界定。鉴于通用名称指向的... 《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简单而言即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其核心指向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所特有的品质,其作用在于将一种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商标局的相关文件中亦对通用名称作了基本相同的界定。鉴于通用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的品质,故如果商品或服务的某一种名称对于品质并无影响,则该名称亚非《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名称 《商标法》 注册 服务区 商品 品质 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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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FRAND费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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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8-117,共10页
FRAND原则中的“公平、合理”与“无歧视”从不同角度对于专利权人和实施者进行了限制,其中“公平、合理”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无歧视”则强调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虽然FRAND费率在标准必要专利所涉三类案件中均是审理重点之一,但... FRAND原则中的“公平、合理”与“无歧视”从不同角度对于专利权人和实施者进行了限制,其中“公平、合理”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无歧视”则强调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虽然FRAND费率在标准必要专利所涉三类案件中均是审理重点之一,但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FRAND费率的证明程度要求有所不同。FRAND费率的确定通常采用两种方法:自上而下(Top-Down)法与可比费率法,二者可以相互验证。上述方法中所使用的参数,不仅与产品相关,亦需要与专利相关。在使用的参数及计算逻辑均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据此推算的费率至少在个案中可被认定符合FRAND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费率 自上而下(Top-Down) 可比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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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与作品保护规则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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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 《中国版权》 2024年第3期31-39,共9页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于作品类型做了分类,每种类型对应特定的表现形式。作品分类在立法上的规范意义不仅在于示例,更在于确定特定作品的保护规则。不同类型的作品在权利归属、保护期限、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方面可能对应不同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于作品类型做了分类,每种类型对应特定的表现形式。作品分类在立法上的规范意义不仅在于示例,更在于确定特定作品的保护规则。不同类型的作品在权利归属、保护期限、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方面可能对应不同的规定。作品保护范围虽然不限于具体的表现形式,但表现形式在一些情况下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因此,在作品侵权认定中,需要考虑实质性相似部分所对应的作品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品类型 保护规则 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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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效果與晶型專利的創造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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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艷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24年第2期37-45,共9页
因創造性條款的本質在于保護發明人與獲得技術方案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故通常情況下,訴爭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考慮的是技術方案的獲得是否顯而易見。但實踐中亦存在例外情形。對于藥品專利,尤其是晶型專利而言,技術效果在創造性認定中... 因創造性條款的本質在于保護發明人與獲得技術方案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故通常情況下,訴爭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考慮的是技術方案的獲得是否顯而易見。但實踐中亦存在例外情形。對于藥品專利,尤其是晶型專利而言,技術效果在創造性認定中具有著重要意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例外情形 晶型 明人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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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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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芮松艷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23年第2期23-39,共17页
(三)權利要求未記載的技術特徵,僅意味着未限定,並不意味着不包括,但化學組合物中的封閉式權利要求除外。1、未記載理解易未限定專利法雖然要求權利要求應該具有清楚的保護範圍,但並不要求記載可最終被使用的產品或方法的全部技術特徵... (三)權利要求未記載的技術特徵,僅意味着未限定,並不意味着不包括,但化學組合物中的封閉式權利要求除外。1、未記載理解易未限定專利法雖然要求權利要求應該具有清楚的保護範圍,但並不要求記載可最終被使用的產品或方法的全部技術特徵。例如,“一種自行車,其特徵在於包括車輪、車把”,該權利要求屬於專利法中可接受的且保護範圍清楚的權利要求。但對於自行車而言,除上述部件外,其必然還包括權利要求中並未涉及的其他部件(比如脚踏、鏈條等),否則將無法被使用。此種情况下面臨的問題便在於,未記載上述部件是否意味着權利要求中不包括上述部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其他部件 權利 特徵 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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