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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可容纳非人役性居住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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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睿偲
苌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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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海南省社会治理创新与人才培养研究基地
北京邦盛(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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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3期84-93,15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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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的溯及力研究”(21BFX01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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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是否设立居住权以及居住权是否限于人役性,一直是物权法重大争议问题。《民法典》最终选择了居住权,将其列为五大用益物权之一,但未回应居住权性质之争,导致对居住权适用范围的理解不一。《民法典》第366条、第367条、第368条、第370条可以容纳人役性居住权和非人役性居住权,但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似乎只能容纳人役性居住权。以人役性居住权解释和定义居住权,其实就是限制居住权的适用范围,这种限制将使居住权失去现代用益物权的价值和意义。非人役性居住权可以有效适应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合作建房、以房养老、小产权房等物尽其用的现实需求,具有现代用益物权的特质和功能,应当纳入居住权的范围。为此,应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释明《民法典》第369条,将其缩限解释为“人役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消除该条与居住权其他条款的冲突,避免司法实践拒绝将《民法典》居住权规则适用于非人役性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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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人役性居住权
非人役性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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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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