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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扣押中的封印交接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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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双技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10期74-74,共1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比较起来,我国关于利害关系人参与施封的规定尚有三大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扣押物品 交接 持有人 侦查人员 利害关系 见证人 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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