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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扣押中的封印交接规则
被引量:
1
1
作者
苏双技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10期74-74,共1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比较起来,我国关于利害关系人参与施封的规定尚有三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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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扣押物品
交接
持有人
侦查人员
利害关系
见证人
人和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刑事扣押中的封印交接规则
被引量:
1
1
作者
苏双技
机构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10期74-74,共1页
文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比较起来,我国关于利害关系人参与施封的规定尚有三大不足: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扣押物品
交接
持有人
侦查人员
利害关系
见证人
人和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812.2 [经济管理—财政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刑事扣押中的封印交接规则
苏双技
《中国检察官》
2008
1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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