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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数据”原则的构建--从必要设施原则与数字市场的兼容性谈起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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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珺 苏成子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73-81,共9页
必要设施原则在数字垄断应用中有其新的生命力,但是数字市场的双边市场和动态竞争的特点极大程度地影响了传统反垄断法相关概念适用于数字市场,进而影响了必要设施的界定和适用。文章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适用于数字市场的"必要数... 必要设施原则在数字垄断应用中有其新的生命力,但是数字市场的双边市场和动态竞争的特点极大程度地影响了传统反垄断法相关概念适用于数字市场,进而影响了必要设施的界定和适用。文章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适用于数字市场的"必要数据"原则:首先,从排除竞争的角度明确数据垄断的判断标准;其次,将数据竞争力转化为信息竞争力,将数据开放的范畴限定为市场上效率相近的竞争企业,通过加工获得的信息不具有可替代性,进而导致市场进入壁垒的一类数据;最后,应用效率抗辩以警惕对数字市场竞争的消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必要设施 动态竞争 多边市场 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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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研究——以网络空间的架构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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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成子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年第1期129-148,共20页
在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中,“利用技术手段”包含了经营者的价值判断,且与竞争损害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影响用户选择”这一构成要件的意义在于,用户主动选择不必然正当化经营者的干扰行为,对不正当行为的判断应当回到是否“利用技术手... 在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中,“利用技术手段”包含了经营者的价值判断,且与竞争损害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影响用户选择”这一构成要件的意义在于,用户主动选择不必然正当化经营者的干扰行为,对不正当行为的判断应当回到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上去。技术竞争应当指向创新,如果技术能够实现创新,但是在创新之外带来了竞争损害,应当追问竞争损害与创新是否可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应当鼓励技术竞争在避免竞争损害的同时实现创新。技术竞争并不必然招致法律的介入,只有当竞争机制被扭曲时法律才会介入。在网络空间中,竞争机制是否被扭曲需要回溯到该竞争所处的网络空间的架构之中进行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创新 消费者偏好 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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