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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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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法民 佳木 《劳动保护》 2008年第2期78-79,共2页
邹顺全工伤之后单位两次通知其上班,但他未上班,也未向所属公司报告病况及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邹顺全以职工在医疗期内,除非有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 邹顺全工伤之后单位两次通知其上班,但他未上班,也未向所属公司报告病况及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邹顺全以职工在医疗期内,除非有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主张工伤待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工伤待遇 医疗 职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企业 用人单位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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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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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法民 佳木 《劳动保护》 2006年第12期66-67,共2页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 医疗费用 工程公司 劳动关系 住院治疗 无锡市 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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