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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伤职工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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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法民
佳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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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劳动保护》
2008年第2期78-7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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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邹顺全工伤之后单位两次通知其上班,但他未上班,也未向所属公司报告病况及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邹顺全以职工在医疗期内,除非有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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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合同
工伤待遇
医疗
职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企业
用人单位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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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S106.67
[轻工技术与工程—纺织工程]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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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工伤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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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法民
佳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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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劳动保护》
2006年第12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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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
医疗费用
工程公司
劳动关系
住院治疗
无锡市
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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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61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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