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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社会法的整体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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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清生
范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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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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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6-103,171,17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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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法之社会权基础理论研究”(19BFX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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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古代以整体为法律本位,经近代发展后转为现代以个体为法律本位。个体本位法律高扬个体权利,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个体本位法律存在无法应对公共利益危机、社会达尔文效应,也存在无法有效规范整体权利等局限。整体本位社会法肯定社会整体利益的独立性;个体基于整体成员身份共享整体权利,对整体利益享有管理和维护权;整体是独立的有机体,整体对个体负有生存维护义务,个体对整体的存在、发展负有社会义务;如此,整体本位法律与个体本位法律得以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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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法
整体本位
个体本位
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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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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