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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法的整体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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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清生 范炎鑫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6-103,171,172,共10页
我国古代以整体为法律本位,经近代发展后转为现代以个体为法律本位。个体本位法律高扬个体权利,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个体本位法律存在无法应对公共利益危机、社会达尔文效应,也存在无法有效规范整体权利等局限。整体本位社会法... 我国古代以整体为法律本位,经近代发展后转为现代以个体为法律本位。个体本位法律高扬个体权利,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个体本位法律存在无法应对公共利益危机、社会达尔文效应,也存在无法有效规范整体权利等局限。整体本位社会法肯定社会整体利益的独立性;个体基于整体成员身份共享整体权利,对整体利益享有管理和维护权;整体是独立的有机体,整体对个体负有生存维护义务,个体对整体的存在、发展负有社会义务;如此,整体本位法律与个体本位法律得以实现优势互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法 整体本位 个体本位 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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