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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军区为“三州”人武部营房建设上“廉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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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优华 范秉政 颜春 《西南民兵》 2003年第5期39-39,共1页
“不准擅自简化招标程序和私自确定施工队伍,不准干部的配偶子女或亲属承建本单位的建设工程,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回扣、中介费和宴请……”这是2月上旬四川省军区为“三州”人武部营房建设上的一份“廉政保险”。同时,省军区还明... “不准擅自简化招标程序和私自确定施工队伍,不准干部的配偶子女或亲属承建本单位的建设工程,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回扣、中介费和宴请……”这是2月上旬四川省军区为“三州”人武部营房建设上的一份“廉政保险”。同时,省军区还明确规定各人武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时,必须将廉政规定和双方应承担的纪律责任写入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川省军区 营房建设 建筑合同 施工单位 廉政规定 建设工程 施工队伍 预备役工作 中介费 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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