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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
10
1
作者
谢名春
郭英
荀丽城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3-22,共10页
高考招生制度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起着重要的导向和影响作用。近年来,我国高考招生改革的成效十分显著,但随着基础教育改革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特点的出现,我国现有高考招生制度的体制性弊端凸显出来,尤其...
高考招生制度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起着重要的导向和影响作用。近年来,我国高考招生改革的成效十分显著,但随着基础教育改革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特点的出现,我国现有高考招生制度的体制性弊端凸显出来,尤其是考试法制不健全,分省制定招生来源计划、分省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造成教育机会不均衡等矛盾日益突出,深化我国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建立创新型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作为方向,以进一步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为价值取向,同时顺应当今国际上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促进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朝着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均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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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考招生制度
管理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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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被引量:
1
2
作者
荀丽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72-176,共5页
1997年刑法新增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但在立法上对犯罪构成的界定脱离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实现新增罪名应有的价值,起到法律应有的作用。本文以刑法理论通说的犯罪构成为基架,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实际,论述...
1997年刑法新增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但在立法上对犯罪构成的界定脱离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实现新增罪名应有的价值,起到法律应有的作用。本文以刑法理论通说的犯罪构成为基架,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实际,论述本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人员,提出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复杂罪过;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复合客体,即侵犯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的正常管理活动,潜在侵犯不特定的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实际侵害某些特定的具体的人的劳动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在本罪的客观方面,结合我国招收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确定招收学生工作徇私舞弊行为的条件,列举本罪情节严重的客观表现,运用因果理论辨思本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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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
犯罪构成
原文传递
题名
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
10
1
作者
谢名春
郭英
荀丽城
机构
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3-22,共10页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改革发展重点课题"四川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对策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文摘
高考招生制度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起着重要的导向和影响作用。近年来,我国高考招生改革的成效十分显著,但随着基础教育改革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特点的出现,我国现有高考招生制度的体制性弊端凸显出来,尤其是考试法制不健全,分省制定招生来源计划、分省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造成教育机会不均衡等矛盾日益突出,深化我国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建立创新型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作为方向,以进一步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为价值取向,同时顺应当今国际上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促进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朝着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均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
高考招生制度
管理
改革
分类号
G647.32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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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被引量:
1
2
作者
荀丽城
机构
四川省招生办公室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72-176,共5页
文摘
1997年刑法新增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但在立法上对犯罪构成的界定脱离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实现新增罪名应有的价值,起到法律应有的作用。本文以刑法理论通说的犯罪构成为基架,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实际,论述本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人员,提出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复杂罪过;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复合客体,即侵犯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的正常管理活动,潜在侵犯不特定的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实际侵害某些特定的具体的人的劳动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在本罪的客观方面,结合我国招收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确定招收学生工作徇私舞弊行为的条件,列举本罪情节严重的客观表现,运用因果理论辨思本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关键词
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
犯罪构成
分类号
D924.39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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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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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谢名春
郭英
荀丽城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
1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荀丽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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