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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行为人职务身份相关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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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荻世深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5期111-117,共7页
我国刑法中行为人职务身份的作用方式有两种:一是只要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就构成犯罪或予以"从重处罚";二是不但要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还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才构成犯罪或予以"从重处罚"。面对职务犯罪泛滥的严峻现实... 我国刑法中行为人职务身份的作用方式有两种:一是只要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就构成犯罪或予以"从重处罚";二是不但要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还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才构成犯罪或予以"从重处罚"。面对职务犯罪泛滥的严峻现实,不但要强调"职务犯罪从重处罚",更要认识到"职位越高处罚越重"的重要性以及"职位越高处罚越轻"的危险性。按照现有规定将国有公司企业界定在国有独资的范围内,并修改、删除"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证券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等过时的刑法规定。合理设计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档次,降低其起刑点并设为数额段,细化其量刑标准,对贪污受贿实行"二罪一罚"以免轻纵罪犯,提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并设多个量刑档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行为人 职务身份 定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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