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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争鸣之行政协议界定标准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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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依云 《时代人物》 2024年第8期265-267,共3页
民法学者与行政法学者的根本分歧,在于民法学者是以市场行为和非市场行为为划分标准,而行政法学者则以是否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界定标准。而产生上述分歧的本质原因在于民行学界在价值本位上的对峙。为消除这些分歧,需对行政协议的... 民法学者与行政法学者的根本分歧,在于民法学者是以市场行为和非市场行为为划分标准,而行政法学者则以是否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界定标准。而产生上述分歧的本质原因在于民行学界在价值本位上的对峙。为消除这些分歧,需对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再探讨。无论是从规范法还是实务的角度进行探讨,内容要素对于准确界定行政协议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建立以“内容要素”为主的综合性界定标准用以准确界定行政协议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行分歧行政协议 界定标准 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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