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民诉法修改背景下对知识产权诉讼鉴定制度的三个反思 被引量:3
1
作者 葛少帅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第1期109-111,共3页
现有文章对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的鉴定制度的思考一味迎合《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没有足够重视知识产权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是进行反思的理论背景。当人们在思考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的鉴定制度时,宜保守而不宜激进。要将法官"让渡&qu... 现有文章对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的鉴定制度的思考一味迎合《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没有足够重视知识产权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是进行反思的理论背景。当人们在思考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的鉴定制度时,宜保守而不宜激进。要将法官"让渡"出去的裁判权重新纳入掌控之中作为思考的出发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鉴定 知识产权诉讼 证据制度
下载PDF
汇票出票人破产时持票人债权停止计息的范围
2
作者 葛少帅 《人民司法》 2024年第8期80-83,共4页
在出票人破产时,持票人债权停止计息范围要从有利于票据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有利于票据债务人追索权的行使等因素进行考量,应当对所有票据债务人均停止计息。债务是否具有从属性并非判断停止计息范围的标准,对担保债务的停止计息是基于... 在出票人破产时,持票人债权停止计息范围要从有利于票据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有利于票据债务人追索权的行使等因素进行考量,应当对所有票据债务人均停止计息。债务是否具有从属性并非判断停止计息范围的标准,对担保债务的停止计息是基于不违反担保债务范围上从属性的考量,即是否停止计息应当考察其后果是否会导致法律以及法理上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索权 出票人 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 汇票 从属性 计息 违反担保
原文传递
通过视频连线签署保证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
3
作者 葛少帅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2期76-79,共4页
【裁判要旨】第三方保证人通过视频连线并全程公证的方式,向债权人表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并签署保证承诺函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应当由法院根据公证所确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由于视频连线的即时性,若债权人未当场表示异议,则保... 【裁判要旨】第三方保证人通过视频连线并全程公证的方式,向债权人表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并签署保证承诺函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应当由法院根据公证所确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由于视频连线的即时性,若债权人未当场表示异议,则保证合同在保证人单方签署书面保证承诺函时即已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保证承诺函原件由保证人暂时保管的,不影响担保关系的成立。保证人事后拒绝向债权人移交该保证承诺函原件的行为,属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诚信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人拒不提供该保证合同原件的,相关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保证人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合同 担保责任 债权人 承诺函 诉讼过程 书面保证 不诚信行为 裁判要旨
原文传递
银行卡安全险中保险事故的认定 以赖某诉Z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
4
作者 许晓骁 葛少帅 《中国审判》 2023年第10期62-65,共4页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被盗刷等情况的增多,保险公司适时推出了银行卡安全险,给予银行卡持有人在遭受损失时多一种保护救济途径。由于银行卡安全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往往涉及刑事案件,如何判断持卡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事...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被盗刷等情况的增多,保险公司适时推出了银行卡安全险,给予银行卡持有人在遭受损失时多一种保护救济途径。由于银行卡安全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往往涉及刑事案件,如何判断持卡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成为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文拟以赖某诉Z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从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以及在被保险人被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下保险事故如何判断等方面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事故 保险责任范围 刑事案件 救济途径 被保险人 敲诈勒索 保险公司 银行卡
原文传递
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5
作者 葛少帅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1期60-63,共4页
【裁判要旨】在担保合同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大于主债务。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并非担保关系,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对反担保而言,从保护担保人追偿权的角度,应当将反担保合同... 【裁判要旨】在担保合同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大于主债务。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并非担保关系,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对反担保而言,从保护担保人追偿权的角度,应当将反担保合同认定为委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合同 担保责任 当事人意思自治 追偿权 反担保 担保人 违约金条款 裁判要旨
原文传递
融资交易中本金的判断标准
6
作者 许晓骁 葛少帅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3期74-77,共4页
[裁判要旨]涉融资租凭等融资业务案件中,确定融资本金数额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本金确认的规则,采用“实际支配+使用”的判断标准。如果出资方预扣款项系受融资方委托且利益... [裁判要旨]涉融资租凭等融资业务案件中,确定融资本金数额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本金确认的规则,采用“实际支配+使用”的判断标准。如果出资方预扣款项系受融资方委托且利益归属于融资方。即使该笔款项未进入融资方账户。亦应认定为由融资方实际支配和使用,不应从融资本金中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业务 出资方 融资交易 预扣 借款合同 裁判要旨 融资方 判断标准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