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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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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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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法学》
1992年第1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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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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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条件
夫妻关系
判决离婚
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
婚姻法
离婚条件
离婚案件
诉讼离婚
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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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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