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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公益诉讼推进长江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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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石烨 户恩波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2期75-76,共2页
2019年10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泰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判决王某某等59名被告对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长江鳗鱼苗行为所造成的鳗鱼资源和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在相应范围内共同或分... 2019年10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泰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判决王某某等59名被告对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长江鳗鱼苗行为所造成的鳗鱼资源和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在相应范围内共同或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58.9168万元,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来警示社会,让长江大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长江禁捕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公开宣判 二审判决 侵权行为人 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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