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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定点行为的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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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太忠 《法大研究生》 2021年第2期3-20,共18页
本次疫情期间出现的定点行为不同于普遍存在于微观监管领域的定点行为,后者一般是一种事前批准的行政许可行为。前者本质是一种行政征用行为,其通过强制缔约义务的设定对相对人的营业自由和商誉产生了实际影响并造成了一系列附随性影响... 本次疫情期间出现的定点行为不同于普遍存在于微观监管领域的定点行为,后者一般是一种事前批准的行政许可行为。前者本质是一种行政征用行为,其通过强制缔约义务的设定对相对人的营业自由和商誉产生了实际影响并造成了一系列附随性影响。但是同时,定点行为在征用对象、征用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征用的特性。公共利益面对的紧急状态并不为定点行为提供不设限的理由。对定点行为的行政法控制主要包括主体和程序、事前的合比例考量以及事后的补偿三个方面。在主体上要由地方政府作为决定主体和责任主体。在程序上要遵循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同时定点行为在作出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事后的补偿应当保证相对人的参与并对其损失予以完全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点 事前批准 行政征用 紧急行政权 完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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