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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
1
作者
董莹锶
《楚天法治》
2024年第8期128-130,共3页
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立法不足、可撤销事由范围限定较窄两个方面的问题。前者表现为“重大疾病”概念立法不明、司法判定标准不统一;后者表现为未将隐瞒犯罪记录与恶习列入婚姻可撤销事...
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立法不足、可撤销事由范围限定较窄两个方面的问题。前者表现为“重大疾病”概念立法不明、司法判定标准不统一;后者表现为未将隐瞒犯罪记录与恶习列入婚姻可撤销事由。笔者建议今后在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修订中,释明“重大疾病”和“如实告知”的判断标准,放宽法定应告知的“重大情形”的范围,而不是仅仅局限于“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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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撤销婚姻制度
立法现状
立法不足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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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
1
作者
董莹锶
机构
北华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8期128-130,共3页
文摘
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立法不足、可撤销事由范围限定较窄两个方面的问题。前者表现为“重大疾病”概念立法不明、司法判定标准不统一;后者表现为未将隐瞒犯罪记录与恶习列入婚姻可撤销事由。笔者建议今后在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修订中,释明“重大疾病”和“如实告知”的判断标准,放宽法定应告知的“重大情形”的范围,而不是仅仅局限于“重大疾病”。
关键词
可撤销婚姻制度
立法现状
立法不足
立法建议
分类号
D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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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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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
董莹锶
《楚天法治》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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