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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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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马平 段保宏 《实用医技杂志》 1996年第1期43-43,共1页
近几年来,我国医药市场比较混乱,一些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致人伤残、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致人伤残、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 近几年来,我国医药市场比较混乱,一些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致人伤残、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致人伤残、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仅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应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只讨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损害赔偿的性质与构成要素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管理 药品监督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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