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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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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红
蒋九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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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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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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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不动产、种类物、公共财物、无体物中的电力、煤气、天然气、热能等无形能源以及用于非法目的或作为实现非法目的之工具的财物可以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违禁品和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无体物中的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专利、商标、作品等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一般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成为"代为保管"对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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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占罪
代为保管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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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inal Offense of Embezzlement
Custody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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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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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与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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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红
蒋九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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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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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6期47-5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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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而对自己事实上控制着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代为保管"的性质是"合法持有;"对于"合法持有"的含义,应从持有根据、返还请求权和持有心态等三方面予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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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占罪
“代为保管”
“合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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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occupation
"Property custody"
"Legal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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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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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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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红
蒋九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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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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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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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是指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持有关系的种类,具体包括三大类,即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基于非依合同关系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和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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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占罪
代为保管
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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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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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使用他人遗留在取款机中信用卡取财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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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九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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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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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20期143-1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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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使用他人遗留在取款机中信用卡取材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当中都很有争议,有信用卡诈骗说、侵占说、盗窃说以及不当得利民事违法说等观点。信用卡诈骗说、侵占说、以及不当得利民事违法说都是不妥当的,而盗窃说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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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侵占
不当得利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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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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