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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入破”的必要性与现阶段的实现方式
被引量:
2
1
作者
蒋太仁
周家开
+1 位作者
尹振中
梁慧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期12-15,25,共5页
文章通过分析法院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关键点,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能动性,论述人民法院在"由执入破"中的作用。从立法对策层面说...
文章通过分析法院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关键点,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能动性,论述人民法院在"由执入破"中的作用。从立法对策层面说明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立法需求;从司法对策层面提出了在当前法律规定没有修改的转型期,改变单一申请主义不利影响的措施,即在实务上借助司法建议实现"由执入破"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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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
破产
转化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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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合同解除通知与异议期间:争议及法理
被引量:
4
2
作者
蒋太仁
董俊武
+20 位作者
詹巍
章恒筑
仲伟珩
王建文
宁红丽
刘建功
王松
叶林
曾宏伟
王富博
刘凯湘
丁俊峰
佘琼圣
李荐
李秀霞
潘军锋
吴兆祥
王长军
刘春梅
贺剑
李志刚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5期105-111,共7页
发言嘉宾:蒋太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董俊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詹巍、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仲伟珩、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江...
发言嘉宾:蒋太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董俊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詹巍、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仲伟珩、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江苏师范大学)、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曾宏伟、王富博、刘凯湘(北京大学)、丁俊峰、余琼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秀霞(山东师范大学)、潘军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兆祥、王长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春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贺剑(北京大学)、李志刚解除通知与解除权蒋太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忖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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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解除
高级人民法院
异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理
原文传递
题名
“由执入破”的必要性与现阶段的实现方式
被引量:
2
1
作者
蒋太仁
周家开
尹振中
梁慧
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期12-15,25,共5页
文摘
文章通过分析法院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关键点,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能动性,论述人民法院在"由执入破"中的作用。从立法对策层面说明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立法需求;从司法对策层面提出了在当前法律规定没有修改的转型期,改变单一申请主义不利影响的措施,即在实务上借助司法建议实现"由执入破"的构想。
关键词
执行
破产
转化
作用
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合同解除通知与异议期间:争议及法理
被引量:
4
2
作者
蒋太仁
董俊武
詹巍
章恒筑
仲伟珩
王建文
宁红丽
刘建功
王松
叶林
曾宏伟
王富博
刘凯湘
丁俊峰
佘琼圣
李荐
李秀霞
潘军锋
吴兆祥
王长军
刘春梅
贺剑
李志刚
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师范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师范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5期105-111,共7页
文摘
发言嘉宾:蒋太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董俊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詹巍、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仲伟珩、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江苏师范大学)、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曾宏伟、王富博、刘凯湘(北京大学)、丁俊峰、余琼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秀霞(山东师范大学)、潘军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兆祥、王长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春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贺剑(北京大学)、李志刚解除通知与解除权蒋太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忖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
合同解除
高级人民法院
异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理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由执入破”的必要性与现阶段的实现方式
蒋太仁
周家开
尹振中
梁慧
《法制与经济》
2015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合同解除通知与异议期间:争议及法理
蒋太仁
董俊武
詹巍
章恒筑
仲伟珩
王建文
宁红丽
刘建功
王松
叶林
曾宏伟
王富博
刘凯湘
丁俊峰
佘琼圣
李荐
李秀霞
潘军锋
吴兆祥
王长军
刘春梅
贺剑
李志刚
《人民司法》
2018
4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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