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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结果归责:预见可能性要件的意义及其认定规则 被引量:2
1
作者 蒋太珂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94-110,共17页
预见可能性要件是解决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归责评价的关键要素。将被害人特殊体质作为量刑规则的预见可能性不要说,既违背了犯罪评价的基本逻辑,也难以有效实现罪刑均衡。拟制的预见说不但无助于实现相应法律政策,而且将导致评价冲突。... 预见可能性要件是解决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归责评价的关键要素。将被害人特殊体质作为量刑规则的预见可能性不要说,既违背了犯罪评价的基本逻辑,也难以有效实现罪刑均衡。拟制的预见说不但无助于实现相应法律政策,而且将导致评价冲突。在结果归责评价中,预见可能性要件影响对因果流程的利用可能性。在诱发型特殊体质案件中,若特殊体质存在易于识别的外在表征时,行为人能认识到相应的表征要素,即可肯定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反之,只有在特殊体质引发的风险在行为人暴力通常作用范围内时,才可肯定行为人对之具有预见可能性,否则,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确定预见可能性。在造成型特殊体质案件中,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预见可能性要件的对象,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实行行为的危险性,即可将结果归责于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体质 结果归责 预见可能性 利用因果流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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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 被引量:30
2
作者 于改之 蒋太珂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17-126,共10页
《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目的上重视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在立法手段上重视预防型立法。这种立法目的和立法模式导致部分行为犯罪化过度,对某些犯罪类型,忽视了刑罚减免的积极意义。同时,这种预防型的立法对于以报应型立法发展起来的传... 《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目的上重视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在立法手段上重视预防型立法。这种立法目的和立法模式导致部分行为犯罪化过度,对某些犯罪类型,忽视了刑罚减免的积极意义。同时,这种预防型的立法对于以报应型立法发展起来的传统的刑法教义学的基础理论和具体解释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法和刑法理论的二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 手段 报应型立法 预防型立法 刑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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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8
3
作者 蒋太珂 彭文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29-140,共12页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不能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量刑的一元绝对标准、多元可选择标准和多元并合标准均存在问题。坚持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不能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量刑的一元绝对标准、多元可选择标准和多元并合标准均存在问题。坚持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双轨制量刑模式,能充分体现量刑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量刑公正。运用双轨制量刑时应做到:正确认识情节标准在量刑中的地位;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准确理解不同情节的适用范畴;合理把握不同数额与情节对量刑的加功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 数额 量刑标准 定量 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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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主义法益观视角下自杀关联行为的评价 被引量:9
4
作者 蒋太珂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96-209,共14页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杀参与 故意杀人罪正犯 故意杀人罪共犯 人格主义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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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之法理诠释--以刑事司法解释性文件为对象 被引量:9
5
作者 蒋太珂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3期59-70,共12页
涉疫情刑事司法解释性文件体现了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依法防控观。这种法治防控观虽然有利于形成规范合力,避免规范供给不足的困局,但由此形成的以防疫秩序为核心的新规范体系,必然面临科学性、合理性检验。而既有的法益概念... 涉疫情刑事司法解释性文件体现了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依法防控观。这种法治防控观虽然有利于形成规范合力,避免规范供给不足的困局,但由此形成的以防疫秩序为核心的新规范体系,必然面临科学性、合理性检验。而既有的法益概念解说难以完善地提供解释论依据,必须结合社会危害性概念对法益予以动态评价才能更好解释。对法益的动态解释有其界限,原则上对法益概念的动态解读仅限于特殊时期,仅限于与疫情防控具有密切关联的罪名,仅限于量刑问题,并且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其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防控 法治保障 法益解释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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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教义学构造 被引量:3
6
作者 蒋太珂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28-138,共11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应当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全面评价说的立场,不但错置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比较对象,而且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虽然保护同一法益,但相较于“收买”行为单...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应当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全面评价说的立场,不但错置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比较对象,而且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虽然保护同一法益,但相较于“收买”行为单纯侵害人格法益,“拐卖”行为由于包括了“拐”的行为,还侵害了人身法益。因此,对“收买”行为的处罚要轻于“拐卖”行为。“收买”行为直接侵害了人格法益,间接造成了对被害人人身法益的危险。由于后者已经由数罪并罚规则所评价,在判断“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仅需要考虑前者。鉴于纯粹的“收买”行为直接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和“侮辱”“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目前刑法关于“收买”行为的处罚规定,尚属允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均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全面评价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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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
7
作者 蒋太珂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第3期50-55,共6页
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 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观违法性论都存在缺陷,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刑事不法的评价以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能力为前提,结果回避能力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因此,无责任能力的未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结果回避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能力 主观违法性 客观违法性 结果回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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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视野下“蛋壳脑袋”规则的刑法界限
8
作者 蒋太珂 《东岳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3-164,192,共13页
“蛋壳脑袋”规则的要义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受民法归责分配理念的影响,对特殊体质案件的刑法评价出现了接纳“蛋壳脑袋”规则的趋势。“蛋壳脑袋”不但在理念层面抵触了责任主义原则;而且在实践功能维度,其对被... “蛋壳脑袋”规则的要义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受民法归责分配理念的影响,对特殊体质案件的刑法评价出现了接纳“蛋壳脑袋”规则的趋势。“蛋壳脑袋”不但在理念层面抵触了责任主义原则;而且在实践功能维度,其对被害法益的保护只具有宣示价值,同时难以兼顾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法律评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实现自我负责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的协调。在刑法上不承认法益损害后果的可分性,在民法上法益损害后果可以进行金钱量化;“蛋壳脑袋”规则虽然在民法评价上可以被正当化,但在刑法评价中不能被正当化,在刑法中仍然应当坚守责任主义立场。刑法和民法对“蛋壳脑袋”规则采取不同态度,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蛋壳脑袋”规则 刑法从属 归责模式 自我负责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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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力比较规则的刑法理论构造 被引量:4
9
作者 蒋太珂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8-124,共17页
作为危险现实化评价基准的因果力比较规则,旨在弥补因果流程通常性规则的不足,以妥当评价相互独立的复数物理性危险直接现实化的事例。在内在根据上,因果力比较规则归责效果的实现,以承认构成要件结果的抽象化为前提;将结果归责于单独... 作为危险现实化评价基准的因果力比较规则,旨在弥补因果流程通常性规则的不足,以妥当评价相互独立的复数物理性危险直接现实化的事例。在内在根据上,因果力比较规则归责效果的实现,以承认构成要件结果的抽象化为前提;将结果归责于单独即可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因果力较大的行为,旨在协调自我负责原理与风险确证原理之间的冲突。在外在界限上,将结果归责于不具有共犯关系的复数行为是例外,需要具备特殊规定。在比较标准上,归责层面的结果是体现法益状态恶化的抽象结果,应结合法益状态恶化的程度进行因果力比较。在涉及死亡结果时,应区分死亡结果的根据和死亡结果的表现形式,唯有“死因”造成的损伤程度足以导致死亡结果时,才能肯定行为具有较大因果力。适用因果力比较规则时应避免相应误区;应通过拟制共犯或设置客观处罚条件等立法方式,弥补相应的处罚漏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 因果力比较 危险现实化 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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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以“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为例的分析 被引量:31
10
作者 于改之 蒋太珂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92-200,共9页
对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判断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规范依据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规定,行政法中的相关限制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是防卫相当性的类型化、具体化规定。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该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行为时一般的理智... 对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判断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规范依据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规定,行政法中的相关限制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是防卫相当性的类型化、具体化规定。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该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行为时一般的理智第三人的立场进行判断。据此,"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应属于正当防卫。解释论的角度只是权宜之计,还应该从立法论的角度系统解决警察防卫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警察防卫 实质审查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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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现实化评价的类型构造 被引量:18
11
作者 蒋太珂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14-539,共26页
必须回溯至结果归责评价的法理基础,才能克服危险现实化理论的结构性缺陷。预防论和报应论提供了危险现实化理论的法理基础,两者统一于对现实因果流程的支配或利用可能性。根据支配或利用因果流程方式的不同,危险现实化可被划分为直接... 必须回溯至结果归责评价的法理基础,才能克服危险现实化理论的结构性缺陷。预防论和报应论提供了危险现实化理论的法理基础,两者统一于对现实因果流程的支配或利用可能性。根据支配或利用因果流程方式的不同,危险现实化可被划分为直接、间接以及混合的危险现实化。在直接的危险现实化中,作为预见对象的是实行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主体预见到自然介入因素,可直接肯定间接的危险现实化;当介入因素是人的行为时,只有决定行为选择的自由意思能被忽略不计,才可以肯定间接的危险现实化。对非同一主体创设的混合的危险现实化,具有作为义务者能回避结果发生时,原则上应将结果归责于介入行为;对同一主体创设的混合危险现实化评价,不受累积因果关系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型构造 支配利用可能性 直接的危险现实化 间接的危险现实化 混合的危险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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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1
12
作者 蒋太珂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39-150,共12页
已罹除斥期间的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涉及刑法应否保护"民法不予保护的利益"之问题。建立在违法论层面的法域关系协调范式不能解决该问题,应从除斥期间的规范目的之角度寻求解决之道。除斥期间制度对多元利益的平衡,本质上属于... 已罹除斥期间的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涉及刑法应否保护"民法不予保护的利益"之问题。建立在违法论层面的法域关系协调范式不能解决该问题,应从除斥期间的规范目的之角度寻求解决之道。除斥期间制度对多元利益的平衡,本质上属于发挥一般预防作用的风险分配机制,与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具有内在契合性。就法益保护目的的实现而言,除斥期间制度的风险分配是比刑事制裁更为有效且不会过度侵害被害人利益的一般预防策略。对于已罹除斥期间的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排斥考虑除斥期间制度的规范目的,将会导致法秩序冲突。基于除斥期间制度的风险分配功能,形成权人于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事实应被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除斥期间 风险分配 一般预防 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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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特殊体质司法现状的刑法理论分析 被引量:9
13
作者 蒋太珂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30-140,共11页
我国司法实践宽泛地理解伤害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罪率过高。为了有效地避免定罪率过高,应该直接从客观不法的角度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只有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宽泛地理解伤害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罪率过高。为了有效地避免定罪率过高,应该直接从客观不法的角度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只有行为人能具体预见到被害人特殊体质,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死因",即使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罪率 殴打故意 具体预见可能性 诱因 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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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力比较在结果归责中的功能 被引量:8
14
作者 蒋太珂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3-86,共14页
以行为主体对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为核心标准的归责方案,不能妥当地评价现实发生的因果流程,这是催生因果力比较标准的实践动因。预见可能性标准和因果力比较标准不是互斥关系。其中,前者发挥确定行为主体能够利用或者支配的因... 以行为主体对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为核心标准的归责方案,不能妥当地评价现实发生的因果流程,这是催生因果力比较标准的实践动因。预见可能性标准和因果力比较标准不是互斥关系。其中,前者发挥确定行为主体能够利用或者支配的因果流程的范围之功能,后者发挥确定行为主体应当预见到的因果流程的范围之功能。实行行为的危险对结果的因果力较大,意味着介入因素只是导致了因果流程的修正,并未使法益状态发生实质恶化。根据比较对象的不同,因果力的比较有不同的类型规则。通过因果力比较标准划定的因果关系范围,只是确定了归责评价的事实基础,而非归责评价的合理范围,其不能取代客观归责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见可能性 因果力比较 自我负责 因果流程修正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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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导致死亡时间提前时的归责分配 被引量:7
15
作者 蒋太珂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1-141,共11页
介入因素导致死亡时间提前的情形,不应一律将死亡结果归责于介入因素,在部分情形下应将之归责于前行为人之行为。从因果关系论(客观归责理论)出发的解决进路,忽视了构成要件结果是结果归责的前提。既有的结果规定理论,未能厘清"死... 介入因素导致死亡时间提前的情形,不应一律将死亡结果归责于介入因素,在部分情形下应将之归责于前行为人之行为。从因果关系论(客观归责理论)出发的解决进路,忽视了构成要件结果是结果归责的前提。既有的结果规定理论,未能厘清"死因"、"死期"和生命法益侵害之间的关系。应当对死亡结果进行抽象规定,介入因素未导致生命法益状态恶化之时,死亡结果仍然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亡结果 结果规定 归责分配 法益状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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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在死亡结果归责分配中的功能 被引量:5
16
作者 蒋太珂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43-152,共10页
在涉及对惹起死亡结果行为的犯罪既遂评价时,传统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隐含着"死因"同一性的归责标准。从危险确证的角度证成"死因"作为归责标准的观点,不但忽视了归责评价是由复数原理所主导的事实而且也忽... 在涉及对惹起死亡结果行为的犯罪既遂评价时,传统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隐含着"死因"同一性的归责标准。从危险确证的角度证成"死因"作为归责标准的观点,不但忽视了归责评价是由复数原理所主导的事实而且也忽视了"死因"对归因认定的意义"死因"概念在死亡结果归责分配中应具有双重功能。在"归因"层面,"死因"是认定因果流程中断和疑罪从无的重要标准;在归责层面,仅由单一行为造成"死因"时,应结合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确定由谁对死亡结果负责;在复数行为惹起"死因"的情形,应结合法益状态是否恶化的标准,决定由谁对结果负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因 风险确证 结果回避可能性 法益状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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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论的第三条道路——刑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被引量:9
17
作者 蒋太珂 《法律方法》 CSSCI 2016年第2期263-273,共11页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对立并不成立。将二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来自于解释活动的主体性和解释结论的唯一正确性的内在张力。为了克服刑法解释的恣意性,保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应该从目的性规则、资料性规则以及控制性规则的视角理解各种...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对立并不成立。将二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来自于解释活动的主体性和解释结论的唯一正确性的内在张力。为了克服刑法解释的恣意性,保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应该从目的性规则、资料性规则以及控制性规则的视角理解各种解释方法的功能,并结合刑法自身固有的目的和原则确定其论证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解释规则 论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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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教义学的路径 被引量:2
18
作者 蒋太珂 《法律方法》 CSSCI 2018年第1期203-214,共12页
核心价值观同法秩序的内在价值诉求的相通性,决定了核心价值观可以融入法教义学之中。在融入立场上,我们需要采取体系思考的立场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范畴融入法教义学。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教义学存在一定的界限,即不能牺牲法教义学规则的... 核心价值观同法秩序的内在价值诉求的相通性,决定了核心价值观可以融入法教义学之中。在融入立场上,我们需要采取体系思考的立场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范畴融入法教义学。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教义学存在一定的界限,即不能牺牲法教义学规则的明确性、构成要件和法效果关联之间的正当性,同时也要避免同法秩序内在价值发生冲突。在具体方法选择上,应当根据法治理念的指导,通过间接方式、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方式,以及补充性价值判断等方式,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教义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心价值观 法教义学 立场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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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归责的构造
19
作者 蒋太珂 《法律方法》 2021年第3期366-379,共14页
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归责的模式的选择,与"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属性密切相关。"重大损失"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因此,不应当将缓和的结果归属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归责标准。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 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归责的模式的选择,与"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属性密切相关。"重大损失"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因此,不应当将缓和的结果归属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归责标准。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故意的对象,难以解释滥用职权罪未遂不处罚的根据,同时也不能实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的协调。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加重结果,会过度限制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范围,无法将间接因果关系纳入归责评价范围。只有滥用职权罪被当被视为过失犯罪,才能克服前述缺陷。无论是单独的滥用职权还是复数滥用职权引发的结果,只有在"重大损失"处于正当履行职责的防止范围内时,才可以将"重大损失"归责于滥用职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 重大损失 客观处罚条件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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