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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第二类自诉案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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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巫永发 蒋少熙 《检察实践》 2001年第2期14-14,共1页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二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二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受理以后的诉讼程序,因《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执法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自诉 第170条 第二类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 犯罪行为人 批准逮捕权 公诉 立案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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