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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第二类自诉案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
1
1
作者
巫永发
蒋少熙
《检察实践》
2001年第2期14-14,共1页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二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二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受理以后的诉讼程序,因《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执法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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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诉讼
自诉
第170条
第二类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
犯罪行为人
批准逮捕权
公诉
立案监督权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处理第二类自诉案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
1
1
作者
巫永发
蒋少熙
机构
福建省龙岩市检察院
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2期14-14,共1页
文摘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二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受理以后的诉讼程序,因《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执法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自诉
第170条
第二类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
犯罪行为人
批准逮捕权
公诉
立案监督权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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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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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理第二类自诉案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巫永发
蒋少熙
《检察实践》
20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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