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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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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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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青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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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943-94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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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不同于物理意义或者通常含义上的船舶之间的碰撞,其本质上也并非一般侵权法中的物的侵权,而是实际操控者的侵权行为。一方面,船舶碰撞这一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海商法》中第八章船舶碰撞的相关规定,归类为特殊侵权行为比较适当。另一方面,碰撞事故中,大多数是由于船舶驾驶人员在航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违反航行规则的过失行为,但该类群体仅是行为主体,并非最后需要承担相应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而是由船舶经营人、所有人等作为责任主体代替行为主体承担。据此,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又可具体归类为准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他人加害行为。此外,在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认定中,过失责任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损失认定,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中亦应作为考量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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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碰撞
特殊侵权
过失原则
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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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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