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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病案引入刑事诉讼证据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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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毅
蒋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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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桂林市中医院病案室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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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医药管理杂志》
1994年第2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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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病案的法律作用,有几种观点,其中一种认为它是法定的法医学文件,是定案和量刑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病案不是法医学文件,“法定”二字更无依据。临床医学属于自然科学范畴,而临床法医学是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与犯罪等问题,二者区别在于目的和任务等三个不同点。 病案是定案和量刑的有效证据这一提法,有悖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医院的病案是法医学鉴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作为鉴定结论。只有法医学鉴定,才是法律诉讼证据。司法实践证明,把医院病案诊断作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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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诉讼证据
法医学鉴定
刑事诉讼法
证据使用
临床法医学
医院病案
伤害案件
造作伤
人体损伤
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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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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