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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体系性区分--基于金融系统的两种信任类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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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5期112-128,共17页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金融系统中的何种信任基础。在真实的金融系统中,集资诈骗破坏的是投融资双方“一对一”的人格信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金融系统中的何种信任基础。在真实的金融系统中,集资诈骗破坏的是投融资双方“一对一”的人格信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的是市场参与者围绕金融市场利率规则形成的“一对多”的规则信任。以主观目的为重心的区分方案既无法反映出这种信任构造上的差异,还容易引发主观归罪、结果归罪以及裁判标准不一。人格信任与规则信任在内容、结构、性质和功能上的差异分别决定了两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存在“资金/存款”“众/公”“诈骗方法/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财产/扰乱秩序”等区分。以客观要件为重心的体系性区分方案既能反映出两罪在金融系统中的真实差异,也有助于克服主观归罪、结果归罪以及裁判标准不一等现实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占有目的 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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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犯的保护法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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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94-208,共15页
界定法定犯保护法益的难点在于化解两对矛盾:一是法定犯地方性与刑罚普世性之间的矛盾;二是法定犯后设性与刑罚谦抑性之间的矛盾。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务普遍采用的复杂客体观虽然发现了法定犯保护“秩序法益+个人法益”的复数客体结构... 界定法定犯保护法益的难点在于化解两对矛盾:一是法定犯地方性与刑罚普世性之间的矛盾;二是法定犯后设性与刑罚谦抑性之间的矛盾。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务普遍采用的复杂客体观虽然发现了法定犯保护“秩序法益+个人法益”的复数客体结构,但是没能澄清这两种法益之间的内在关联,以致于无法有效指导法定犯个罪解释和立法批判;晚近学界广泛提倡的个人法益还原论虽然在价值论层面澄清了秩序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关联,但始终无法将这种价值关联实证化,以致于只能作出偏颇的个罪解释和立法批判。既有的这两种观点都忽略了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主体间互动过程。从主体间互动视角切入,法定犯的保护法益应当被界定为社会诸领域可持续展开的主体间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秩序法益 个人法益 复杂客体观 个人法益还原论 主体间互动 主体间性秩序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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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秩序法益的主体间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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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8-106,共19页
秩序法益是主体间性法益。以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主体性法益为原型的“主体/客体”二分的法益界定模式,并不适用于秩序法益。在界定个罪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主体间互动过程,而不是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无... 秩序法益是主体间性法益。以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主体性法益为原型的“主体/客体”二分的法益界定模式,并不适用于秩序法益。在界定个罪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主体间互动过程,而不是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将秩序法益具体化为管理制度、公共利益或正常状态的实务做法,还是将秩序法益还原为个体法益的理论观点,都忽略了主体间的互动过程,最终都会加剧秩序法益泛在化。从主体间性视角出发,可以推导出界定秩序法益的先在性原则、情境性原则、迭代性原则、去主体化原则、功能导向原则以及网络结构原则。这六项原则共同构成对秩序法益的体系性限制,有助于遏制秩序法益的泛在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秩序法益 主体间性法益 个体法益 主体间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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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新路径:双层法益与比例原则的融合 被引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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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4-149,共16页
抽象危险犯保护双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是集体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后设的秩序型法益,背后层法益是先验的利益型法益;抽象危险犯对背后层法益仅有抽象危险,但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了实害;阻挡层法益的观念基础是预防... 抽象危险犯保护双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是集体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后设的秩序型法益,背后层法益是先验的利益型法益;抽象危险犯对背后层法益仅有抽象危险,但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了实害;阻挡层法益的观念基础是预防刑法观,背后层法益的观念基础则是自由刑法观。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双层法益之间既非择一关系亦非并列关系,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保护阻挡层法益只是手段,保护背后层法益才是目的。正是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使得双层法益结构成为以比例原则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方法论载体。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可以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与司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双层法益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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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中金融犯罪的秩序法益:从主体性法益观到主体间性法益观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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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0年第2期130-145,共16页
在互联网环境中,既有的金融秩序法益观暴露出固有的体系性缺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在实务认定中的异化,与对金融犯罪的秩序法益的理解不当有关。基于政府端的"旧秩序说",因过于强调市场参与者服从行政管束而与金融... 在互联网环境中,既有的金融秩序法益观暴露出固有的体系性缺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在实务认定中的异化,与对金融犯罪的秩序法益的理解不当有关。基于政府端的"旧秩序说",因过于强调市场参与者服从行政管束而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相悖。从政府端倒向市场端的"利益说",因误将规范保护效果当作规范保护目的而与刑法体系相悖。试图在政府端与市场端之间取得折中的"风险说",则因混淆了金融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而与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趋势相悖。前述三种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均源于先入为主的主体性法益观。只有从主体性法益观转向主体间性法益观,确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是市场参与者围绕金融市场形成的主体间信任关系,才能准确把握金融秩序法益的内涵,进而厘清该罪适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互联网金融 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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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集资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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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4期51-55,共5页
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的认定应从"部门"... 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的认定应从"部门"导向转变为"依法"导向;"公开性"的认定应从"媒介"导向转变为"对象"导向,且被害对象的认定应从"不特定"标准转变为"非合格投资者"标准;"利诱性"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保本付息的承诺,还要考虑涉案资金的使用去向.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区分两罪的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既不能从诈骗行为中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非法占有目的中推导出诈骗行为;在区分两罪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违法、后责任"的检验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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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破解“口袋罪”难题的新思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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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612-634,共23页
保护法益不仅指导个罪构成要件内容的解释,而且奠定个罪构成要件的结构。在主流的行政许可制度法益观指导下,非法经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呈平面并列式结构,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异化为"违反行政许可+数额较大",由此引发本罪处... 保护法益不仅指导个罪构成要件内容的解释,而且奠定个罪构成要件的结构。在主流的行政许可制度法益观指导下,非法经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呈平面并列式结构,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异化为"违反行政许可+数额较大",由此引发本罪处罚范围不当扩张。无论是出于规制本罪处罚范围的目的,还是基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考量,都应该把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市场基础秩序。在市场基础秩序法益现指导下,本罪的构成要件呈阶层递进式结构,先判断行政违法性再判断刑事违法性,先形式判断再实质判断,实质性判断程度逐层升高,分步实现处罚范围合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行政许可制度 市场基础秩序 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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