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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作者利益补偿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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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恩强 蓝纯杰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1-80,119,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对著作权制度进行持续冲击。从产业和技术维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虽已能够“创作出”公认的优秀作品,但相比之下人类作者的文学艺术创作具有特殊价值,对人类作者进行补偿能够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从法律维度来看,...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对著作权制度进行持续冲击。从产业和技术维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虽已能够“创作出”公认的优秀作品,但相比之下人类作者的文学艺术创作具有特殊价值,对人类作者进行补偿能够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从法律维度来看,《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以及“三步检验法”规则为向人类作者补偿提供了重要的论据支撑,这在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实践中也得到了一些验证。在具体补偿机制构建中,权利保留阶段强制要求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支付补偿存在一些法律和现实障碍。相比之下,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利用阶段抽取费用,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者 补偿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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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协同创作对版权制度的挑战及应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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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3期29-33,共5页
元宇宙协同创作中所体现的联系型创作模式特征,将对版权制度中的作者身份定位构成挑战,继而在对作品的赋权和后续利用中产生利益失衡。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平衡作者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历经数次新技术应对,版权制度对于公共利... 元宇宙协同创作中所体现的联系型创作模式特征,将对版权制度中的作者身份定位构成挑战,继而在对作品的赋权和后续利用中产生利益失衡。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平衡作者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历经数次新技术应对,版权制度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式微之势,将版权保护纳入国际经贸秩序客观上加快了这一趋势。应对元宇宙协同创作带来的版权挑战,立法层面可就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设立更为灵活的一般性条款,司法层面应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将版权限制与例外彰显为社会公众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协同创作 合理使用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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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成内容到基础数据——人工智能法律保护的新方向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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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20年第3期22-31,共10页
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主要涉及其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主要观点有作品保护说、邻接权保护说、保护否定说。从主体资格、独创性判断、责任能力、立法宗旨和制度沿革等方面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主要涉及其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主要观点有作品保护说、邻接权保护说、保护否定说。从主体资格、独创性判断、责任能力、立法宗旨和制度沿革等方面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即时进入公有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前提在于各种基础数据的输入,人工智能内容生产过程中法律保护的正确方向应在于基础数据的保护,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数据、个人数据、大数据应按数据性质进行分类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独创性 基础数据 邻接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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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数字化教学例外”条款考察与借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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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中国大学教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83-88,96,共7页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5条所规定的“数字化教学例外”,与《信息社会指令》中的“插图例外”相比,更加适应了数字技术发展与当前社会环境的实际需求。该指令扩大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主题,同时也增加了许可例外、公平补偿等内...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5条所规定的“数字化教学例外”,与《信息社会指令》中的“插图例外”相比,更加适应了数字技术发展与当前社会环境的实际需求。该指令扩大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主题,同时也增加了许可例外、公平补偿等内容。欧盟成员国中的匈牙利、德国和意大利对该条款的落实,呈现出不同的特色。考察该条款以及欧盟成员国对该条款的具体落实情况,可为我国《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相关规则修改完善提供一定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指令 数字化教学例外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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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绝版文本数字化难题及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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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0-97,共8页
处在公有领域的绝版文本具有极大价值。数字化方便了绝版文本的存储,增强了绝版文本的可用性,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学术研究和经济发展,使得绝版文本的有效利用具备了技术条件。绝版文本数字版本的市场利用机制存在缺陷,用户市场机制难以... 处在公有领域的绝版文本具有极大价值。数字化方便了绝版文本的存储,增强了绝版文本的可用性,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学术研究和经济发展,使得绝版文本的有效利用具备了技术条件。绝版文本数字版本的市场利用机制存在缺陷,用户市场机制难以适应大规模数字化生产,数字化市场机制存在无法实现可持续的数字化生产。为充分利用绝版文本,避免市场失败,加强数字版本后续利用中的权益保护,应当赋予数字版本生产者有限排他的公开传播权,实现绝版文本原始版本存储者、数字版本生产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绝版文本 数字化 公开传播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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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法保护挪用艺术作品的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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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时代法学》 2019年第6期57-65,共9页
挪用艺术作品正引起版权争议,其对版权法的理念和司法实践都造成了冲击,法律群体与艺术群体对于挪用艺术观点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思想表达两分法难以适用,审判中的审美无区分主义不对作品艺术价值进行认定。基于版权法的理念、对技术发展... 挪用艺术作品正引起版权争议,其对版权法的理念和司法实践都造成了冲击,法律群体与艺术群体对于挪用艺术观点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思想表达两分法难以适用,审判中的审美无区分主义不对作品艺术价值进行认定。基于版权法的理念、对技术发展的回应以及保护艺术家权益,版权法保护挪用艺术作品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挪用艺术作品难以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抗辩,建议创设邻接权以保护挪用艺术作品,既能维护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之和谐,也能合理地保护原作者与挪用艺术家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艺术 版权 合理使用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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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政府信息披露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于美国法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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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9期25-35,共11页
美国涉政府信息披露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立法较为健全,司法实践较为丰富,可为我国提供借鉴。从对美国法的考察来看,其对于商业秘密认定的范围逐步扩大,豁免披露的范围明确,申请豁免的程序健全,涉政府合同时信息的分类标准清晰,并明... 美国涉政府信息披露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立法较为健全,司法实践较为丰富,可为我国提供借鉴。从对美国法的考察来看,其对于商业秘密认定的范围逐步扩大,豁免披露的范围明确,申请豁免的程序健全,涉政府合同时信息的分类标准清晰,并明确了不当披露的各项补救机制,能够适应不同情形下对于商业秘密所有人权益的充分保护。我国应吸收美国法的相关经验,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现有的各项法律规定,对涉政府信息披露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更有效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政府信息披露 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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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外观保护的法律实践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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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职贝贝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47-55,共9页
美国法中的商业外观与商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进行同等法律保护;商业外观保护范围具有三个层次;对商业外观应区分适用固有显著性与获得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判断标准;商业外观的非功能性判断从“识别”理论转向了“竞争”理论。我国现行... 美国法中的商业外观与商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进行同等法律保护;商业外观保护范围具有三个层次;对商业外观应区分适用固有显著性与获得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判断标准;商业外观的非功能性判断从“识别”理论转向了“竞争”理论。我国现行法对于商业外观的独立法律地位认识不足,“知名商品”要件存在瑕疵,需要进行相应完善。加多宝公司的红罐设计具有独立商业外观属性,并未指示来源于广药集团,可受独立保护,不应当与广药集团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著性 非功能性 商业外观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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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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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彩华 蓝纯杰 《中国经贸导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4期42-42,共1页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这既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加丰富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更...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这既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加丰富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而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中普遍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企业法 制度发展 浙江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竞争环境 设问 一体化进程 全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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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艺术创作成果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以“西湖音乐喷泉案”为管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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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42-55,共14页
从立法解释来看,美术作品保护范围限于绘画、书法、雕塑以及实用艺术品四类;从独创性判断来看,美术作品限于静态艺术造型。"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不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不能构成静态造型,无法构成美术作品,也无... 从立法解释来看,美术作品保护范围限于绘画、书法、雕塑以及实用艺术品四类;从独创性判断来看,美术作品限于静态艺术造型。"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不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不能构成静态造型,无法构成美术作品,也无法构成"其他作品"。一些新型艺术创作成果正对美术作品概念造成冲击,著作权法需要对此作出回应,而只有美术作品具备修改的弹性空间。基于比较法的考察以及我国著作权法律传统,有必要对美术作品采取更为开放的"列举"方式进行规定,以适应新型艺术创作成果保护的现实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术作品 艺术作品 新型艺术创作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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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子戏”的著作权法保护秩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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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纯杰 《政法学刊》 2020年第3期51-58,共8页
"一台子戏"涉及戏剧作品、舞蹈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表演者的著作权保护,较为复杂。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戏剧作品或规定为文字作品,或单独例示,但均认可其"供演出"属性;舞蹈作品和哑剧的规定方式有区别,但均并... "一台子戏"涉及戏剧作品、舞蹈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表演者的著作权保护,较为复杂。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戏剧作品或规定为文字作品,或单独例示,但均认可其"供演出"属性;舞蹈作品和哑剧的规定方式有区别,但均并列例示。为构建"一台子戏"著作权法正义的保护秩序,应将戏剧作品保护对象明确为剧本,增加哑剧的例示;应撇除音乐作品的重叠,避免规避法定许可而扩大著作权范围;应利用美术作品和表演者权为相关的创作者和表演者提供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戏剧作品 舞蹈作品 邻接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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