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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1
作者
蓝进海
《特区法坛》
2005年第6期35-35,共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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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执行人
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清偿债务
第三人
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
原文传递
题名
再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1
作者
蓝进海
出处
《特区法坛》
2005年第6期35-35,共1页
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关键词
被执行人
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清偿债务
第三人
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
分类号
D915.18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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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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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蓝进海
《特区法坛》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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