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再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1
作者 蓝进海 《特区法坛》 2005年第6期35-35,共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执行人 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清偿债务 第三人 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