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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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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璐凯 蔡时强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7期4-6,共3页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的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的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疑案件 毒品来源 证据审查 被告人 毒品犯罪 直接证据 证明方式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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