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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患者生前预嘱撤回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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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耀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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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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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7-12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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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依据“入口—出口”的制度设定逻辑以及《民法典》关于生命尊严和撤回权的规定,可解释出患者享有生前预嘱撤回权。患者可亲自行使撤回权,亦可委托代理,但未经许可,法定代理人不得撤回。患者亲自行使时,对其行使能力要求应采浮动认定机制:原则上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撤回的预嘱内容是“拒绝维生治疗”时,可降低行使能力标准。生前预嘱撤回方式的选择围绕“如何让患者更有效地行使撤回权”展开,内蕴便捷患者行使和真实性证明二元价值之争。我国患者可采一切能证明其主体能力和内心真意的撤回方式,体现对真实性价值的倾斜和对便捷性价值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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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生前预嘱
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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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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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生前预嘱的民法权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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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耀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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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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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医学与法学》
2022年第6期10-1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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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规定了生前预嘱规则;而如需系统建构生前预嘱制度,则还应先厘清生前预嘱的民法权源。从形式上看,医疗自主权虽在我国无明文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中“生命尊严”的创新为生前预嘱提供了实证法依据;而从内容上看,医疗自主权是实现生命尊严的媒介性权利,生命权则是医疗自主权的基础性权利——前者只内蕴生命自主单一价值,而后者则内蕴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双重价值,能为生前预嘱的创新发展确定红线边界。故生命权是我国生前预嘱之民法权源的更优选择,应在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衡平中构建我国生前预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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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前预嘱
医疗自主权
生命权
民法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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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ving wills
medical autonomy
right to life
source of civil law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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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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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以物抵债的概念——以法院个案判决为出发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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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耀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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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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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5-45,5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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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以物抵债概念的定性不一导致民事审判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其属于“契约”或“处分行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判定不一。而对以物抵债概念定性的判定错误,源于对国外立法例以及要物合同的理解错误。问题的解决在于通过对目前已有法律的解释,在坚持以物抵债属于“诺成性契约”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实现以物抵债概念与其他制度的结合,体现其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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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物抵债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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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ying-a-debt-in-kind-assets
consensual contract
contract in practice
datio in solu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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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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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角色冲突视野下的民事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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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耀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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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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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私法》
2023年第4期121-141,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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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事司法裁判的结果是案件主体多元角色冲突合力影响的产物,内含着法官解决角色冲突过程中的自我调适。法官在进行民事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既要处理好当事人的多元角色冲突,又要处理好自身作为“职业法律人”、“政治权力人”和“社会文化人”三种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保持自身角色集的稳定。角色冲突可能导致法官的价值判断和角色定位出现偏差,进而影响民事司法裁判的走向。其解决路径在于从诉讼两造、法官、立法者和科层制管理者等多重维度出发,纾解民事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角色冲突,以降低角色冲突对法官民事司法裁判工作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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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角色冲突
角色期望
民事司法裁判
公序良俗
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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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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