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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数行为的吸收
1
作者
楼炯燕
蔡连德
徐海宏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0-23,共4页
【要点提示】行为人按照预谋方案实施劫财、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参与其谋而无实行行为的,以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宜;行为人系犯罪策划人和主要实施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有重大立功...
【要点提示】行为人按照预谋方案实施劫财、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参与其谋而无实行行为的,以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宜;行为人系犯罪策划人和主要实施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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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犯罪
行为人
吸收
例指
故意杀人
实行行为
抢劫罪
财物
原文传递
题名
共同犯罪中数行为的吸收
1
作者
楼炯燕
蔡连德
徐海宏
机构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0-23,共4页
文摘
【要点提示】行为人按照预谋方案实施劫财、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参与其谋而无实行行为的,以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宜;行为人系犯罪策划人和主要实施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行为人
吸收
例指
故意杀人
实行行为
抢劫罪
财物
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共同犯罪中数行为的吸收
楼炯燕
蔡连德
徐海宏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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