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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找人“顶包”后主动投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1
作者
蔡阳先
张琦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4期59-60,共2页
【裁判要旨】醉驾的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包”,能否认定为妨害司法以犯罪来追究,应根据公安机关发现及被告人自首、坦白“顶包”事实的时间以及妨害司法的程度来认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认定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关键词
妨害作证罪
妨害司法
醉驾
情节显著轻微
顶包
自首
危害不大
裁判要旨
原文传递
题名
醉驾找人“顶包”后主动投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1
作者
蔡阳先
张琦
机构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4期59-60,共2页
文摘
【裁判要旨】醉驾的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包”,能否认定为妨害司法以犯罪来追究,应根据公安机关发现及被告人自首、坦白“顶包”事实的时间以及妨害司法的程度来认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认定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关键词
妨害作证罪
妨害司法
醉驾
情节显著轻微
顶包
自首
危害不大
裁判要旨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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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醉驾找人“顶包”后主动投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蔡阳先
张琦
《人民司法》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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