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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找人“顶包”后主动投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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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阳先 张琦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4期59-60,共2页
【裁判要旨】醉驾的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包”,能否认定为妨害司法以犯罪来追究,应根据公安机关发现及被告人自首、坦白“顶包”事实的时间以及妨害司法的程度来认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认定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关键词 妨害作证罪 妨害司法 醉驾 情节显著轻微 顶包 自首 危害不大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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