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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客观主义的立场误读与优势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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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光远 薛二涛 《海峡法学》 2023年第4期75-83,共9页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并未形成预期的“学派之争”。一方面,“学派之争”的提出者混淆了“主观主义vs.客观主义”在不同层面上的概念内涵;另一方面,客观主义所描述的“靶子”在中国并不存在。因此,所谓“学派之争”应当限定在“主观不法vs...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并未形成预期的“学派之争”。一方面,“学派之争”的提出者混淆了“主观主义vs.客观主义”在不同层面上的概念内涵;另一方面,客观主义所描述的“靶子”在中国并不存在。因此,所谓“学派之争”应当限定在“主观不法vs.客观不法”的范围内,约等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但是,由于刑法不同条款往往预设了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该争论的范围还应限定为解释论,且限于解释技术的范畴,与意识形态无涉。“客观不法绝对化”存在较大的逻辑障碍和实务弊端,应予摒弃;由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各有技术利弊,二者应在不法判断中坚持结合主观内容的客观判断,以及开发主客观折中的教义学标准,以求将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内容明确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派之争 主观主义 客观主义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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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司法: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关于平和司法理念与实践的调研报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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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镇藤 徐志涛 薛二涛 《政法论丛》 2007年第4期33-38,共6页
平和司法是在学习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实证分析烟台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考察外地检察机关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全新命题,是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一个尝试。平和司法可分为司法心态(基础要素)、司法模式(手段要素)、司法境界(目的... 平和司法是在学习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实证分析烟台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考察外地检察机关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全新命题,是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一个尝试。平和司法可分为司法心态(基础要素)、司法模式(手段要素)、司法境界(目的要素)三个层面,与恢复性司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层次性和层次之间的互动性。平和司法在执法理念上与传统的司法理念有很大的转变,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适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实践平和司法将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被害人和犯罪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和司法 恢复性司法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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