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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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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喜珍 王功慧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993年第3期13-14,共2页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已全面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但举步维艰,效果甚微。这种状况固然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才是其根本原因。笔者拟围绕这一问题提出若干意见: 一、明确划分...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已全面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但举步维艰,效果甚微。这种状况固然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才是其根本原因。笔者拟围绕这一问题提出若干意见: 一、明确划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权力制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审判和法律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主要途径。建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制约机制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但在目前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体制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政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监督机制 审判机关 民事诉讼法 制约机制 职责范围 民事审判 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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