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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再起诉应区别受理
1
作者
薛建葵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3期48-49,共2页
【裁判要旨】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这一规定并非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而是对其作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比照适用该规定时,应探究立法本意,具体情形具体对待。
关键词
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
起诉
受理
法律规定
立法本意
当事人
裁判
原文传递
题名
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再起诉应区别受理
1
作者
薛建葵
机构
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3期48-49,共2页
文摘
【裁判要旨】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这一规定并非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而是对其作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比照适用该规定时,应探究立法本意,具体情形具体对待。
关键词
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
起诉
受理
法律规定
立法本意
当事人
裁判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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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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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再起诉应区别受理
薛建葵
《人民司法》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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