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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角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考略——兼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契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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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海宁 衡琳琳 +3 位作者 刘飞 宁坤 付智燕 王鹏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1期14-17,23,共5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理念立法化,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增加社会矫正效果,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节约司法资源。但关于新刑诉法中未成年人案件特别...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理念立法化,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增加社会矫正效果,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节约司法资源。但关于新刑诉法中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的适用,仍须转变理念,不断调整并发现问题,才能对司法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附条件不起诉 社区劳动 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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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视角下的非法经营罪适用附加刑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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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召敬 顾海宁 衡琳琳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12期97-100,共4页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大争端,但关于是否并处附加刑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构成加重情节,但没有获利不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本罪立法本意而言,非法经营犯罪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情节严重的,就应定罪处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主刑应当与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并科处罚,且罚金应参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 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 罚金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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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帮教机制简论——帮教力量社会化是司法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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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海宁 衡琳琳 《魅力中国》 2013年第19期310-310,共1页
历史的必然往往蕴藏在偶然之中,社区矫正实务中早有论述,且2012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针对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从执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较详尽的规定。从法律渊源来说,社区... 历史的必然往往蕴藏在偶然之中,社区矫正实务中早有论述,且2012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针对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从执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较详尽的规定。从法律渊源来说,社区帮教既有本土深厚的文化土壤,也有来自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帮教、保释制度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关于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尝试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帮教观护,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教机制 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 司法部 大智慧 社会化 力量 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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