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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风险投资立法模式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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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惠兴杰
罗国锋
衡美辰
李鑫
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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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人事处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创新创业与风险投资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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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科学论坛》
2014年第6期22-2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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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3河北省软科学项目(1345761380D)
2013年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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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我国风险投资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风险投资分散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风险投资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甚至空白;第二,风险投资的相关立法层次较低;第三,制定法律的针对性较差;第四,风险投资的立法进程滞后。从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与立法模式选择来看,我国风险投资立法不适合采用分散立法模式,而适合采用集中立法模式。为此,我国风险投资集中立法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第一,以我国宪法为立法的基本保障;第二,以风险投资法为基本法;第三,制定风险投资各个方面的专门法律;第四,制定和完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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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投资
立法模式
集中立法
分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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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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