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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标的角度论诉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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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衣娅妹 《理论观察》 2008年第6期71-72,共2页
诉的识别是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一个案件诉至法院,法官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将此诉与彼诉区分开来,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审理的范围。而决定诉的质的规定性的就是诉的要素,它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和每一个具体的诉的依据,决定着诉的内... 诉的识别是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一个案件诉至法院,法官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将此诉与彼诉区分开来,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审理的范围。而决定诉的质的规定性的就是诉的要素,它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和每一个具体的诉的依据,决定着诉的内容,并使诉特定化、具体化。一般认为,诉的构成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客体、诉的理由。1从这三者的关系来看,诉的主体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太多的理论问题,然而对后两者的认识就理论和实践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个问题的研究旨在从诉讼标的角度论述诉的识别,从而使不同的诉更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并进行识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标的 诉的识别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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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论主义与诉讼结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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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衣娅妹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24期55-56,共2页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1]。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论主义 法官和当事人 职权探知 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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