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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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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家城 杨晓蓉 《法律史评论》 2012年第1期178-181,共4页
欲求法律解释权之意义,必先讨论法律解释之目的问题;自来学者于之说明虽多,但总而言之,要不越乎左列二者之限界耳。甲主观说谓法律解释之目的,在探究立法者私人之意思而确定之,此旧派学者之所主张也。
关键词 法律解释权 主观说 立法者 学者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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