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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权
1
作者
袁家城
杨晓蓉
《法律史评论》
2012年第1期178-181,共4页
欲求法律解释权之意义,必先讨论法律解释之目的问题;自来学者于之说明虽多,但总而言之,要不越乎左列二者之限界耳。甲主观说谓法律解释之目的,在探究立法者私人之意思而确定之,此旧派学者之所主张也。
关键词
法律解释权
主观说
立法者
学者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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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法律解释权
1
作者
袁家城
杨晓蓉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2年第1期178-181,共4页
基金
2013年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青年学者高水平学术团队建设“民国时期川省基层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
文摘
欲求法律解释权之意义,必先讨论法律解释之目的问题;自来学者于之说明虽多,但总而言之,要不越乎左列二者之限界耳。甲主观说谓法律解释之目的,在探究立法者私人之意思而确定之,此旧派学者之所主张也。
关键词
法律解释权
主观说
立法者
学者
意思
分类号
D909.9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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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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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律解释权
袁家城
杨晓蓉
《法律史评论》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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