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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应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1
作者
刘新立
袁延亭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X期57-58,共2页
由于现行刑法典未将行政执法机关规定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执法机关为牟取单位利益,基于单位意志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里面既有实体法的问题,又有程序法...
由于现行刑法典未将行政执法机关规定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执法机关为牟取单位利益,基于单位意志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里面既有实体法的问题,又有程序法的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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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机关
犯罪主体
单位利益
司法实践
渎职罪
刑法典
实体法
原文传递
题名
行政执法机关应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1
作者
刘新立
袁延亭
机构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X期57-58,共2页
文摘
由于现行刑法典未将行政执法机关规定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执法机关为牟取单位利益,基于单位意志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里面既有实体法的问题,又有程序法的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理由如下:
关键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机关
犯罪主体
单位利益
司法实践
渎职罪
刑法典
实体法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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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机关应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刘新立
袁延亭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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