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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应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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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新立 袁延亭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X期57-58,共2页
由于现行刑法典未将行政执法机关规定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执法机关为牟取单位利益,基于单位意志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里面既有实体法的问题,又有程序法... 由于现行刑法典未将行政执法机关规定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执法机关为牟取单位利益,基于单位意志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里面既有实体法的问题,又有程序法的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理由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机关 犯罪主体 单位利益 司法实践 渎职罪 刑法典 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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